【法律服务在身边】博山区:公证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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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北京某公司是一家酿酒行业的著名老字号企业,拥有“某星”驰名商标,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大。为迎合白酒低度化消费趋势和年轻一代的时尚潮流,该公司推出了蓝瓶二锅头酒,并对瓶型和特有蓝色拥有专利权。有一些不法厂商,使用与之近似甚至相同的瓶型和颜色的包装销售白酒,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为搜集相应的证据材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委托其员工赵某前往我处,对其在博山区XX商店购买白酒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接到公证申请后,为尽快固定证据,公证人员当天随同赵某前往位于博山区XX路出售疑似侵权物品的商铺。公证人员与申请人赵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商铺内,赵某选择了一款蓝色瓶装的白酒共计三瓶,并以现金方式付款。商铺工作人员为赵某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购物凭证。公证人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拍摄人员对相应的购买节点进行了拍照。返回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所购的三瓶白酒进行了封存并拍照,对购物凭证进行了复印。最后,公证人员将封存的其中两瓶白酒及购物凭证连同公证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封存的白酒公证处留存一瓶。 【案例法律分析】 商标及商品装潢是该款商品呈现给公众的第一印象,公众很可能依据这一最初印象决定是否购买这款商品。因而商标及商品装潢对企业而言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如何合法、有效地搜集市面上流通的侵权商品,及时地固定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显得格外重要。 【案例点评】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经过公证证明的证据具有法定的优先性,《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凭借这一优势,公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积极为当事人维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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