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复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政复[2022]60号

发布日期:2022-05-10 15:16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60号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在复印的施工图上加盖被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称: 2022年3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书第一项内容,某某审图中心留存图纸未加盖审图章,临时加盖审图章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加盖公章以证实该图纸由被申请人提供,但申请人拒不加盖公章,致使申请人自行复印的施工图纸无法律证明效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第二项被申请人地下室防水的答复,申请人认为本工程设计依据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地下室防水》L06J301其中《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规定地下室防水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地下室防水》LO6J301(执行日期2000.10.01-2007.11)本身就是防水图集,有完整的防水做法,理应按其要求设计地下室防水并施工。并且该图集第二页表一注一明确表明:对防潮要求较高的工程,除应按相应防水等级外,还应采取相应的防潮措施。可见依据当时标准及图集,地下室防水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与水位高低无关,即使执行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地下室防水》L06J301,也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建设地下室防水工程。至于具体做法选用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7:L96J002省建筑标准图集,名称为《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建筑做法说明DBJT14-2》,该图集设计内容为1道路 2.散水 3坡道4地面 5.楼面6.踢脚 7.墙裙8内墙面9顶棚 10.外墙面 11屋面12粉刷 13.油漆14.涂料。可见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7的做法并不适用于地下室建设。

被申请人曲解标准,企图掩盖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被申请人疏于监督管理的行为,明显属于歪曲事实,为违法企业站台。依据2000年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 19 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1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 25 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涉案答复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建筑明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针对第三项答复,某某家园25号楼地下室设计做法采用L96j002图集地七的设计,该做法名称为“混凝土防潮地面”,适用于一定防潮要求的地面。其具体要求是1.素土夯实;2.60厚C15
 混凝土随捣随抹平(表面撒1:1干水泥砂子压实抹光);3.刷改性沥青涂料二道防潮层,撒砂一层粘牢;4.刷素水泥浆一道5.80 厚C20混凝土随捣随抹平(表面撒1:1干水泥砂子砂子压实抹光)。建设单位自设计环节开始就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擅自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进一步降低工程质量控制,地下室地面回填土为未做任何夯实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之上覆盖一层塑料薄膜,塑料薄膜之上为5-100mm的不均匀厚度混凝土,属于严重的偷工减料,是造成25号楼透水塌陷的直接原因,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施工未起到监督作用,擅自降低施工标准。并且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第26号所述,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更改的信息不存在,即建设单位在未更改设计的前提下擅自偷工减料。上述行为无视建筑质量及公共安全,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申请人居住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且该违法建筑通过了竣工验收,被申请人给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实属典型的渎职犯罪。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声称地下室地面回填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因没有施工技术资料查证且现场不能恢复到施工时的状态,目前无法给出确定结论;被申请人历经4次答复、三次复议败诉,却仍然不能给出确定结论,程序严重违法。并且回填土的施工是被申请人重点监管的项目,没有施工资料已涉嫌违法,况且现场至今仍然存在,被申请人全然枉顾建设单位违法设计、建设涉案房屋的事实,可见被申请人相关人员在铁的事实面前仍然企图误导、欺骗领导,掩盖事实真相,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其中必有权钱交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请求淄博市人民政府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地下室防潮做法及地下室地面回填质量均没有工程强制性标准,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地下室防潮做法本身就违反了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地面回填质量也涵盖在地下室防水做法国家强制性标准之中,被申请人对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信口雌黄,明显包庇涉案违法企业,已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隐瞒建设单位建设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却要求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没有摆正自身位置,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涉案答复书应依法予以撤销。并且申请人认为相关政府机关没有必要为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背锅。基于此,特提起行政复议,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贺某某不服本机关于2022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淄政复〔2022〕60号)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经多方反复查找,某某审图中心的原始留存图纸已经找到。2021年10月18日下午,我局已电话通知申请人贺某某妻子张某,可以随时查阅或复印图纸。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自2002年左右我省施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以来,法律法规未规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需在施工图上加盖公章。

二、2006年12月29日,山东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批准<建筑工程做法>等五项图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的通知》(鲁建设字[2006]19号),明确提出:根据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由威海市某某研究院主编的《建筑工程做法》(图集号:L06J002)、青岛市某某研究院主编的《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06J301)、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阳台》(图集号:L06J10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图集号:L06J125)和《采暖系统及散热器安装》(图集号:L06N902)五项省标准设计现已完成。经审查,以上五项图集达到标准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现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做法说明》(图集号:L96J002)、《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96J301)《阳台》(图集号:LJ108)、《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构造》(图集号:L96J125)和《采暖系统及散热器安装》(图集号:L90N92)同时作废。因此,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96J301)是现行有效的,根据《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96J301)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一款的规定,建筑设计可以直接引用该图集,因此,某某家园25#住宅楼设计是符合山东省建筑设计标准的。

《地下室防水》L96J301地下室防潮做法,设计选用的适用条件:一是地下室地面高于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为地下水位高度加1米(1米即是毛细管水上升的高度)。二是总平面竖向设计合理规划道路和场地的坡度,便于地表水(雨水)的排放。三是单元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设置合理的高差。某某家园25#住宅楼设计满足以上条件。

依据岩土工程勘查报告书(审查编号051674)提供的数据:本工程地质历史最高水位高程为31.20m,储藏室地面高程为32.62m,历史最高水位低于地下室地面以下1.42m。因华北平原为地下漏斗区,当时省内各地地下水位呈逐年持续下降的趋势,同时地下室地面高于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地下室地面设计采用防潮地面做法即可满足工程防水要求。依据L96J301图集第60页做法说明,本工程地下室地面做法选用防潮地面,具体做法选用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7。

三、某某家园自建成以来,除“利奇马”台风因素外,我局未接到其地下室漏水的信访投诉,现场多次调研走访中群众也反映未存在地下水漏水问题。

四、施工图设计时间为2005年至2016年1月,施工许可证明确开工时间为2006年4月。施工图纸注明地下室地下采用防潮地面做法,具体做法选用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7作法。现场地面混凝土下铺设一道塑料布的做法,与选用的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7作法不符;地下室地面回填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因没有施工技术资料查证,且现场不能恢复到施工时的状态,我局无法给出确定结论。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具体到该项目,虽然某某家园25号楼地下室防潮实际作法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但是地下室防潮做法及地下室地面回填质量均没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且某某家园25号竣工验收日期为2007年10月10日,因此,该案件不能适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反映的未按施工图进行施工问题已经超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五、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该楼已超出法定保修期限,不属于住建部门投诉受理范围,但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我局多次专题研究某某家园处置问题。2021年6月17日下午,我局主要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与张某同志现场交流沟通。2021年7月29日上午,我局带领有关专家前往现场查勘,专家认为该楼房主体结构安全,不影响使用,地下室地面和间隔墙可以通过维修处理。2021年7月30日、31日,我局先后两次约谈众成公司、中岳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要求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楼主体进行建筑物可靠性和施工质量技术鉴定。2021年8月3日,我局会同张店区科苑办事处、迎春苑社区有关负责人,征得张某同意,从省内具有鉴定资质的5家机构中抽取了1家,拟对房屋进行安全和质量鉴定。但张某夫妇又以现保存设计图纸不是竣工图、施工资料缺失为由,认为鉴定所需资料不全,不同意进行鉴定。2022年1月27日,市政府专题研究某某家园有关问题,对某某家园25号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作出部署。我局将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做定性答复,并根据鉴定结果和专家意见制定维修方案,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调查处理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和山东文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地下室防水工程的违法行为。2、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部门。3、依法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并于12月23日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对此不服,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我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4号),撤销了上述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2021年6月16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再次向我机关申请复议。我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87号),撤销了该答复。2021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第三次向我机关申请复议。我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232号),撤销了该答复。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并于3月6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3月7日,申请人收到上述答复。

另查明,涉案房屋开工时间为2006年4月,合同竣工时间为2007年5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依法行政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XA68652039537);

二、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1日《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EMS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1171865396574);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4号);

四、被申请人2021年6月16日《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及顺丰邮单(运单号:SF1121567498160);

五、《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87号);

六、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1日《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及顺丰邮单(运单号:SF1402392354252);

七、《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232号);

八、被申请人2022年3月5日《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及EMS邮件底单复印件(编号:1105188446447);

九、涉案房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涉案房屋地下室防水设计是否符合标准问题

根据2006年12月29日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批准<建筑工程做法>等五项图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的通知》(鲁建设字[2006]19号),由威海市某某研究院主编的《建筑工程做法》(图集号:L06J002)、青岛市某某研究院主编的《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06J301)、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阳台》(图集号:L06J10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图集号:L06J125)和《采暖系统及散热器安装》(图集号:L06N902)五项省标准设计现已完成。经审查,以上五项图集达到标准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现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做法说明》(图集号:L96J002)、《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96J301)《阳台》(图集号:LJ108)、《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构造》(图集号:L96J125)和《采暖系统及散热器安装》(图集号:L90N92)同时作废。据此,《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96J301)在2007年1月1日以前设计符合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依法行政申请后,告知申请人“根据优先选用省标准图集原则,依据L96J301图集第60页做法,涉案工程地下室采用防潮地面做法,具体做法选用山东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七,符合当时有关标准,同时告知省标新图集L06J301执行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因此,当时的工程适用L96J301省标图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二、关于涉案房屋地下室防水是否按照标准施工问题

根据山东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7的规定,混凝土防潮地面的具体要求是“1.素土夯实;2.60厚C15 混凝土随捣随抹平(表面撒1:1干水泥砂子压实抹光);3.刷改性沥青涂料二道防潮层,撒砂一层粘牢;4.刷素水泥浆一道5.80 厚C20混凝土随捣随抹平(表面撒1:1干水泥砂子砂子压实抹光)”。本案某某家园25号楼地下室设计做法采用L96j002图集地七的设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依法行政申请后,进行了调查,认定地下室地面混泥土下铺设一道塑料布的做法与选用的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7的做法不符,并告知地面回填质量均没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该工程已经于2007年10月10日经过竣工验收,为确保公众安全,我机关坚持优先确定鉴定机构,尽快完成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做定性答复。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反映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并对需要鉴定后再行确定的其他问题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此外,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在复印的施工图上加盖被申请人公章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