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复议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政复[2022]74号

发布日期:2022-05-27 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74号

 

申请人曲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曲某申请出具不予安置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2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曲某申请出具不予安置的答复意见》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4年12月1日从山东省某某市应征入伍,于1997年12月退伍。申请人的父亲曲某某是某某铁路分局某某机务段职工,户口自1971年就在某某派出所铁一村**号,是非农业户口;申请人的母亲于1996年5月19日“农转非”,家庭也失去了土地,将户口、家庭住址均从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迁至某某派出所某某村**号。1997年8月28日父母双方的户口又从某某村**号迁至张店区某某小区**号。至申请人1997年12月退役,其家庭住址发生了变迁。1998年6月8日因投靠父母户口落至张店区某某小区**号。申请人于1997年冬季退伍,其退役安置应按《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 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7]102号文件)进行。该文件规定,安置工作要贯彻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政府、省军区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及时妥善安置。一、该文件的首要原则是确保退役士兵妥善安置,也就是说,针对1997年退役的军人,政府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下确保妥善安置,这也是该文件的基本原则。二、申请人应得到安置。按当时应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分层级说明理由,如下:第一、当时应执行的最高级别的是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该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当时申请人已家居城镇,其退役后,政府应对其安排工作。第二,当时应执行的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发生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申请人的家庭住址在其服役期间已发生变迁,退伍时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落户至父母所在地,但是没有安置,对此应予以安置。第三,当时应执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1989年1月13日发布的《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鲁政发[1989]5号文件),该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父母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村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父母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依据该细则的该规定,申请人的父母不是农村户口,明显不适用第二种情况的规定;其父母均是非农业、城镇户口,申请人的父母在其服役期间迁居了,就应与父母所在地的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第四,1997年《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淄政发[1997]137号)文件第十六条也规定,对服役期间家庭“农转非”,符合国家安排工作规定的,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及时安置。第五,在具有以上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均不引用,却以鲁政发[1994]143号文件中的部分规定作为不为申请人安置的理由,被申请人适用政策错误。申请人是1997年退役的,应适用1997年的政策文件。而且在1994年的文件第二条也有明确规定“对服役期间,其父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农转非’和家庭属无地农民统一办理了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给予以安排工作”。申请人的父亲的户口在其入伍前就是非农业,其母亲的户口在其服役期间也转为非农业,符合该条规定,申请人依据该条规定也符合安置条件,应给予安排工作。

综上,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申请人符合安置条件,政府应予以安置。故,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申请人曲某,1994年12月由潍坊某某入伍,入伍时系农业户口,1997年12月退出现役。服役期间,其母亲许某某户口于1996年1月由潍坊市某某迁至淄博市张店区某某**号,又于1997年8月由张店区某某村迁往张店区某某小区,户口登记为“地方城镇户口”,曲某退伍后于1998年5月随母亲办理了“地方城镇户口”。二、关于曲某提出的“已家居城镇,其退役后,政府应对其安排工作”问题。《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曲某入伍前随母亲在潍坊市某某某某镇居住,入伍时系农业户口,在退役后随其母亲办理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并非是入伍前已家居城镇。三、关于落户安置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曲某服役期间,母亲迁户淄博市张店区,退伍后其已按规定于1998年5月随母亲落户安置至张店区。四、关于迁居后安排工作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通知》(鲁政发[1989]5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父母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1994]5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4]143号)第二条规定:“对服役期间其父母办理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退役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社会招工时优先给予照顾”。曲某的情况,符合鲁政发[1994]143号文件之规定,当年安置部门据此未为其安排工作。五、关于服役期间家庭“农转非”的问题。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淄政发[1997]137号)第十六条规定:“对服现役期间家庭‘农转非’,因公、因战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和荣立二等功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符合国家安排工作规定的,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及时安置”。

当年,按照安置程序,在服役期间父母“农转非”的退役士兵是否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应由区县公安局和区县安置部门先进行审查认定,并填写退役军人工作安排落户呈批表,报市公安局和市安置部门批准同意后,由政府予以安排工作。经查,申请人退伍后因不符合当年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进行过审查审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94年12月,从潍坊市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入伍,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其母亲许某某户口于1996年1月将户口由潍坊市某某迁入淄博市张店区某某派出所,户口性质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又于1997年8月由张店区某某村迁往张店区某某小区,户口登记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申请人于1997年11月退役,并于1998年5月在某某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书面答复申请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至今不予安置工作的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淄政复〔2021〕2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书面答复申请书》依法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曲某申请出具不予安置的答复意见》,认为申请人退役时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政府不予安置工作。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鲁政发[1994]1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1994]5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入伍前,按省政府[1994]3号文件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并占用“非农”征集指标入伍的退伍军人原则上给予安排工作。对服役期间其父母办理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退役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社会招工时优先给予照顾。本案申请人入伍时为“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其母亲办理了“地方城镇户口”,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退役后,仅在社会招工时优先给予照顾,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曲某申请出具不予安置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政府不予安置工作,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曲某申请出具不予安置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