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工作要闻
【法律服务在身边】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博山区白塔社区独居老人赡养问题

发布日期:2022-06-07 08:43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博山区白塔镇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法治惠民民生工程,努力提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

      一、案例背景

      于某是博山区白塔镇白塔社区的一名居民,年事已高且患有各种慢性病,无退休金,靠低保生活。儿子常年在外地打工,不回家探望,也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他在多次向儿子讨要赡养金无果的情况下,心态逐渐发生变化,于2022年4月来到司法所,希望起诉自己的儿子,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主要做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首先对其进行耐心安抚,随后联系了人民调解员和挂包该社区的法律顾问刘律师。通过与于某的交流,工作人员了解到于某其实并不想与儿子反目成仇,内心更愿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自己的赡养问题,并提出以下诉求:1.儿子每月支付给自己一定的赡养费用,医药费另付;2.每年的传统节日儿子应对其进行探望。

      了解了于某的诉求后,社区法律顾问和调解员根据于某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其儿子于某甲,耐心细致地向于某甲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从社会道德、伦理、亲情方面对其进行了教育,劝告于某甲要善待老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于某甲羞愧的承认了自己未依法赡养的事实,并说因为父子二人常年身处两地,交流沟通很少,再加上自己工作不稳定,经济收入不高,一直未成家,所以疏忽了对父亲的照顾。清楚父亲的现状后,于某甲非常自责,在电话那头泣不成声,并承诺每个月支付800元负担父亲的日常生活,以后也会经常和父亲电话联系。听到儿子的心里话,于某也选择了原谅儿子,自此,一起赡养纠纷圆满解决。

      三、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做好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调解过程中,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融合情、理、法,理清纠纷焦点,逐人逐步突破,努力帮助一个个有隔阂的家庭重续亲情。

      四、主要启示

      赡养纠纷作为婚姻家庭类纠纷的一种类型,具有其特殊性,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更要加注更多的感情因素,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带有温度的履行义务才是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