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松岭路派出所案 淄政复〔2022〕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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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政复〔2022〕57号 张某: 我机关于2022年3月7日收到你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我机关于2022年3月8日作出并于当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要求你进行补正。2022年3月28日,我机关收到你邮寄的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你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修改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松岭路派出所”,同时将行政复议请求修改为:“请求淄博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一个月内对申请人2020年8月20日报警(故意损坏财产案)查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该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据此,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三十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中的陈述,你于2020年8月20日拨打110报警后,被申请人出警并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手机拍照取证。因此,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你的报案后立即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案件三十日内办结。你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在上述三十日履行期满的六十日内,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你于2022年3月7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一个月内对申请人2020年8月20日的报警(故意损坏财产案)查处决定”的法定职责,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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