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复议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案 淄政复[2022]8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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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87号
申请人董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2〕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2〕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暂行办法》中央退役军人组发(2019)2号;《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2019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依法向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本人当年安置文件的依据,贵局以不是本局印发为由推卸到淄博市人民政府和原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这是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行为。根据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解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第三条,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申请人董某,2022年3月4日收到了董某通过互联网向我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获取的信息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淄政发〔1997〕137号),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02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的通知》(淄劳社发〔2003〕96号)”。2022年3月11日,我局依法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方式进行了送达。二、关于董某提出的“以不是本局印发为由推卸到淄博市人民政府和原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问题。1、关于淄政发〔1997〕137号文件申请公开的问题。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淄政发〔1997〕13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该信息。2、关于淄劳社发〔2003〕96号文件申请公开的问题。收到《淄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我局经认真研究,认为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2〕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部分答复内容与《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的规定不一致,2022年4月21日决定撤销该答复并重新作出了答复,按照便民原则向申请人提供了淄劳社发〔2003〕96号文件,2022年4月22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淄政发〔1997〕137号),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02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的通知》(淄劳社发〔2003〕96号)。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了〔2022〕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是:“淄政发〔1997〕137号文件由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劳社发〔2003〕96号文件由原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民政局联合印发,故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非属我局公开范围。你可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该信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决定》,决定撤销〔2022〕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2022〕第002号答复。〔2022〕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是:“你所申请公开的淄政发〔1997〕137号文件由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非属我局公开范围,你可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前述答复。你所申请公开的淄劳社发〔2003〕96号文,已经依法移交淄博市档案管,按照便民原则,现予以提供(附后)。”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答复书,2022年4月22日,申请人收到。 本机关认为: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淄政发〔1997〕137号)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由淄博市人民政府制作,根据以上规定,应由淄博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开。被申请人答复可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该信息,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02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的通知》(淄劳社发〔2003〕96号)信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由原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民政局制作的退伍士兵相关政府信息,因淄博市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军队专业干部安置等职责已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淄博市民政局划转至被申请人处,根据以上规定,应由职权划入机关即本案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答复称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2〕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已经自行撤销,并作出了〔2022〕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2〕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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