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科苑派出所案 淄政复〔2022〕89号

发布日期:2022-07-22 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89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科苑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于2022414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违规且违法;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抢夺私人财物立案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日,申请人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去领取股东财产分配。宋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私自决定要收回我们股权证,并以不交就不分钱为由相威胁,在公司还有70余万资产情况下强行收取我们的股权证,这是赤裸裸的抢夺强盗行为,被申请人出警后听信宋某某之强盗说辞,根本不给我解释的权力,经本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才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人对此不服,认为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实体均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现特向贵机关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违规且违法,请求撤销张店公安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宋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抢夺私人财物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1日10时5分,李某打电话报警称:对方拿了报警人的股权证不给,引发纠纷。民警赶到现场,经了解李某于4月1日到淄博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将股权证交回,并在收到条中自行提供了兴业银行收款账号签字按手印,并在股东领取剩余财产分配资金签字确认明细表中签字按手印。李某已经收取了225352.08元剩余财产分配资金,不存在李某反映的强行收取股权证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民警出警时,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提供李某的收到条、股权证、股东会议决议股东表决意见票、股东领取剩余财产分配资金签字确认明细表等。公司工作人员亦告知李某,其若反悔可以将收到的资金交回,公司可以将股权证重新交给李某,李某拒绝交回资金,故公司无法将股权证交还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公司有关该事件相关文书材料。后李某索要法律文书,2022年4月1日当天我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送达。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告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所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接报案、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所对李某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特请求依法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我所对李某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日10时5分,申请人报警称:对方拿了申请人的股权证不给,引发纠纷。被申请人处民警及时赶至现场,经了解:申请人于20224月1日到淄博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公司股权事宜,申请人因股权证收回问题与淄博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处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并调取了《关于<淄博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资金发放及注销公司登记的意见>的股东会决议》、李某签名并捺印的收到公司支付的部分剩余财产分配金额的《收条》、李某《股权证》、《<淄博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资金发放及注销公司登记的意见>股东表决意见票》、《股东领取剩余财产分配资金签字确认明细表》等证据,判断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于当日为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你于2022年4月1日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科苑派出所报称的你本人的公司股权证被拿走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以上事实有淄博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关于《淄博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资金发放及注销公司登记的意见》的股东会决议、《淄博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资金发放及注销公司登记的意见》股东表决意见票、收条、股权证、股东领取剩余财产分配资金签字确认明细表、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取得的证据,认定申请人领取公司支付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资金并交回股权证,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事项,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现场口头告知申请人后,于2022年4月1日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行为,符合上述法条规定,被申请人严格履行接报案、告知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4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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