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复议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 淄政复〔2022〕127号

发布日期:2022-07-22 11:32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127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2-1 ) 不服,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2022-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2、依法为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店区南定镇某某街西区11幢114号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7年购买了位于张店区南定镇某某小区11号楼2单元***号房屋。该房屋属于房改成本价购房,于1997年建成,2000年5月23日为申请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本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张店区字第01-0018523号。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2021〕1号文件,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现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案涉房屋所在区域正在进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当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时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办理。经申请人了解,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土地证大证为第三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并无土地证。案涉无土地证的房屋为11、12幢总共48户,其中有8户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余下40户至今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如此一来,该幢房屋里便存在着有的业主具有不动产登记证书,有的业主没有不动产登记证书;一幢房屋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产权证明文件,违反了“房地一体”的原则,与自然资源部〔2021〕1号文件政策相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改革政策,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复议,望贵机关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办理案涉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1、杜某某办理登记的房产是某某银行(原市某某银行)职工的房改房,房产坐落在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土地的权利人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2、目前,被答复人的不动产现实状况为不完全产权,即房产证在自己名下,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在山铝名下。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只有双方权利人共同申请,通过土地分割,缴纳该房产占用土地的出让金等税费后,方可使房产变成完全产权,即房产的权利人和土地的权利人一致(房地一体)。

该项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为转移登记,申请人为双方当事人。

3、杜某某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业务时,只提供单方材料,另一方并未到窗口或授权委托提供资料,因此该申请登记业务无法办理。

二、答复人对案涉房产登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022年5月10日,被答复人到经开区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业务时,工作人员就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讲解和告知,针对该项登记事项,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9.3.1;9.3.2;9.3.3;A.2.2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被答复人出具了《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法定形式。

综上所述,经开区不动产登记窗口对被答复人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张店区南定镇某某街西区11幢114号,系房改成本价购房。该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是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土地性质为划拨。

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涉案《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2-1 )。告知书主要内容是:你申请的不动产分户登记,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需提交土地证及土地使用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该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张店区南定镇某某街西区11幢114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因此,申请人本次不动产登记申请实质属于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转移登记规定,除继承或受遗赠的及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张店区南定镇某某街西区11幢114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因该房屋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应同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房屋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至申请人名下,并提交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因申请人单方提出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且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作《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2-1)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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