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政复〔2022〕153号

发布日期:2022-08-11 10: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153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第三人孔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张公(潘)行罚决字〔2022〕1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潘)行罚决字〔2022〕1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4月份时在某某商场的某个桌位上丢失部手机,丢失后手机价值高低无所谓,重要的是手机内部拥有重要文件,立刻赶到商场监控室寻找,监控员却不热情不协助的说“你想找东西没权利,若想寻找先把民警带过来方可”,我说好的,出去立刻拨打110求助,110接警员说“好的,先生没问题,你的需求与难题我们会立刻给你出警,到达目的地帮你搜索线索来寻找,物品属于被盗的民警会立刻前去抓捕盗窃犯把所失物追回。若是被他人捡走的,民警会帮你把捡走者的来龙去脉线索搜索出来交给你,由先生自己来寻找!!”后面两个民警进入监控室后开始搜索线索来寻找,可是刚刚搜到被盗的画面时,中途民警却停止搜索说“第一你的手机不属被盗属遗失,在这里你没权利用我们来寻找,第二你的手机就是属于被偷盗走的但你的手机不够立案价值,要想够立案价值必须要五千至一万以上,要想获得我们协助,你的丢失不但要属被盗,还要够立案价值,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后面寻线索找东西你还是自己想办法解决吧!找谁不要再找我们警察啦!!……”转身他们就走了,出来为民服务的这两个民警的不作为给我造成重大损失!……

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在某某居民区内逛小区时不知在啥位置何种情况下丢失部手机,这次的丢失跟上次一样,物品价值高低不重要,重要的是内部拥有重要文件及信息,急需找回,立刻来到某某小区监控室后,监控人员一样不协助寻找,冷脸说“想找东西先把民警带过来,你才能寻找。”后面立刻赶到某某派出所的接案窗口后接案民警问了一下,“需要啥协助?”把难题陈述后,接案人员立刻给我出警协助来寻找,可是派出去的民警在路上却说“你的东西肯定不是被盗走的不归我们管,就是属于被盗的肯定不够五千到一万以上的立案价值,在这里我们更不值得协助你,你还是自己想办法解决吧”到达目的地后,他们对监控室的人员一句话也没说,只在监控室转了圈转身就走啦!……这两个民警的不作为同样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

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在第一次丢手机的地方逛商场时,因近几个月的新冠疫情闹的很严重致好多小店关张不干搬家走人啦!……我在路过一个像是关张不干走人的紧挨通道路边小桌上捡了一个价值不值二三十元的老旧杂牌手机,就是新的也不过几百元。在捡这个老旧杂牌手机时,我是正大光明,大大方方的特意在大众监控下让监控监督追踪着把它捡走的,若是失主不是故意丢失的在寻找时是很简单轻而易举的就能找到的,等他找到时我会立刻还给失主的,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4月14日上午早早的,我家门口出现重大砸门声,把门打开后这些搞是非的,只问了下“这是谁谁家吗?”后面他们啥话都没说更没说理由,一拥而入,看到我后一群人冲我而上把我包裹,强制性的把我押走,这群民警的不作为给我的家人身体和本人带来了众多疾患,到派出所后他们又是滥用职权强制性的给我立案定罪!……我的两次丢失需要民警协助时前面都已通过出警寻找的认可,可随后到来的民警的行为却是“丢失不属被盗属遗失,不归我们管,第二就是属于被盗又不够五千至一万以上的立案价值,更不归我们管,在这里缺一不可,你还是自己想办法,不服可以告我们。”这是他们为民服务解难题的不法行为!!……他们的滥用职权不法行为在我这两次的丢失里已经给我造成重大损失及伤害,可后面我在捡到他们不为我服务寻找所说的那种“即不属被盗,更不够五千至一万以上的立案价值东西时,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可他们这次的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暗中又糊弄着他们的上级部门领导给我立案定罪,造成严重侮辱及伤害,给家人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他们应该给予赔付!……

警察滥用职权是执法犯法。警察是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一,而警察如果有滥用职权行为的,是属于执法犯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警的四大要点是:对党忠诚,热心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可这个某某派出所的民警们在为人民服务时,他们的行为在暗中藏着一种“想要他们来协助,公民要在他们跟前暗中出腰包,要么就是有关系。”在这里人民政府,应该给予这些不法行为重惩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

2022年4月13日15时40分许,孔某某电话报警称:其放在张店区某某汇三楼某某糖水铺店内吧台上的墨绿色某某牌手机被盗。后办案民警迅速查清了案件事实:2022年4月13日14时许,郭某某窜至张店区某某汇三楼某某糖水铺店内的柜台上,盗窃孔某某的墨绿色某某牌手机一部。现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给受害人。该手机经过办案民警拿至张店区某某汇四家二手手机回收店询价,得知现在该手机的价值为500元钱。以上事实有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孔某某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事实依据。2022年4月15日郭某某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处以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局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告知等程序,并于2022年4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郭某某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郭某某盗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处罚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3日14时许,在张店区某某汇三楼某某糖水铺店,申请人盗窃第三人放在柜台上的墨绿色某某牌手机一部。

2022年4月13日,第三人报警称手机被盗,同日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并向第三人出具受案回执。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暂住处进行了检查,检查出墨绿色某某手机一部、电话卡一张。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手机价值进行了询价。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张公(潘)行罚决字〔2022〕1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定申请人盗窃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传唤证、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网上购买手机凭证截图、办案说明、现场监控录像、涉案手机价值询价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主体适格。

本案被申请人经受案、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认定申请人盗窃第三人财物,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条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潘)行罚决字〔2022〕1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潘)行罚决字〔2022〕1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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