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寨里派出所 淄政复〔2022〕1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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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144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寨里派出所。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公(寨)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6月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川公(寨)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某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殴打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一事进行重新判罚。 申请人称:自疫情发生以来,我一直积极主动参与某某村村委组织的防疫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淄川区人民政府防疫工作要求开展执勤。2022年4月下旬,全村上下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打折扣地执行上级防疫工作有关规定。4月30日14时许,我按照组织要求在某某村路口防疫执勤点值班,刘某某开车携带其母欲进入某某村。行至路口扫码点时,刘某某找各种借口不愿意扫码,我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求她扫描“爱山东”和行程码两个码,并告知扫码查验合格之后才能进村。刘某某骂骂咧咧、拒不扫码,随后更是直接动手打我,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触碰红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事发突然,我毫无还手之力,被刘某某及其母无故殴打约2分钟后由在场人员拉开,报警至淄川区寨里派出所。 2022年5月16日,我收到寨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书认为“孙某某与刘某某二人互相撕打……孙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我对此提出严正抗议,表示不服,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我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对事实了解不够全面,对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大环境因素考虑得也不够全面,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判罚,既寒了基层防疫工作人员的心,又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让基层防疫工作人员“流汗流血又流泪”的导向非常不可取。试问若防疫工作人员都因为严格执行防疫工作规定而致无辜被打、被判罚违法违规,以后政府怎么组织疫情防控工作?怎么召集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其他防疫工作人员眼看着身边人被这样判罚,那些想干事的人还会愿意出头吗?还愿意严格执行防疫工作要求吗?会不会出现因为害怕被打所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导致疫情发生扩散呢?这种拒绝扫码也没啥大问题的不良导向,怎么能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呢,以后会不会有更多的人有样学样,不严格执行防疫工作规定了呢?我认为这种不良导向,非常不利于后续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 某某村民知道这样的处理结果后也都十分不满,指责寨里派出所判罚不合理,部分事件见证人主动给我写了证明材料,包括事件目击者的证明、打人方家属登门致歉证明、村民联名信等,附后。恳请上级部门公平公正处理此事,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重新裁定对刘某某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殴打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这一恶劣行为的处罚决定,还我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简要案情 2022年4月30日14时许,孙某某在淄博市淄川区某某镇某某村进村疫情防控执勤点执勤时,因扫码进村一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厮打。2022年5月16日,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孙某某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根据孙某某的复议请求,我们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申请人孙某某称:孙某某在某某村疫情防控执勤点执勤时,要求进村人员刘某某扫码,刘某某对其骂骂咧咧、拒不扫码直接对其进行殴打,刘某某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触碰红线,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要求重新裁定对刘某某的处罚决定,其所述与事实不符。 2022年4月30日14时许,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寨里派出所值班电话接孙某某电话报警称:在淄川区某某镇某某村疫情防控执勤点,因扫码进村一事被人殴打。民警立即出警,经现场调查,系淄川区某某镇某某村委工作人员孙某某,在某某村口疫情防控执勤点执勤时,因扫码进村一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撕打。民警根据现场调查情况遂将孙某某、刘某某口头传唤至寨里派出所接受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陈述了其与孙某某互相採住对方头发、相互用脚往对方腿上乱踢的互殴经过,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对与刘某某互相殴打一事亦供认不讳,且双方均不做法医鉴定验伤。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及户籍资料信息,违法行为人孙某某的陈述,牟某某、许某、谭某某等人证人证言、孙某某伤情照片及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 孙某某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刘某某对其骂骂咧咧、拒不扫码直接对其进行殴打,孙某某毫无还手之力,被刘某某及其母亲无故殴打约两分钟的表述纯属狡辩。 孙某某与刘某某二人互相殴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寨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5月16日对刘某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2、申请人孙某某称:孙某某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对事实了解不够全面,对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大环境因素考虑得不够全面,对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让基层防疫人员寒心又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不良影响,要求撤销对孙某某的行政处罚,其所述与事实不符。 我所在办理孙某某、刘某某打架一案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孙某某身为某某村疫情点执勤工作人员更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在工作中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又无法达成调解,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孙某某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刘某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孙某某在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应对其撤销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刘某某殴打他人违法事实成立,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寨里派出所依法作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申请人孙某某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淄博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维持我局作出的川公(寨)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答复称:2022年4月30日下午,我去某某镇某某村接我母亲去牙科诊所看牙,因为路口等候扫码的人比较多,加上入口码扫不上,当时一位王姓执勤人员,热情主动的过来让我出示了我的行程卡,在查看正常后,让我进村。在和我母亲看完了牙医,送老人返回家再次经过此疫情防控点的时候,我主动停下了车,摇下玻璃,并且拿出我的手机准备出示我的行程卡,就在这时换岗后的孙某某过来,用很恶劣的语气和态度大声对我说:扫码!我说:我刚刚进去的时候那个工作人员让我出示的是行程卡……我还没说完话,对方就用极其恶劣的语气对我大吼:让你扫码,你扫码就行了,说那么多干嘛!我说:扫码就扫码啊,你什么态度啊!我一边说,一边拿着手机,并把手伸出车窗对着外面的入口码在扫码,可是扫不上。孙说:我啥态度?你说我啥态度?我就这态度,你看你那个熊样!(这个时候坐在副驾驶的我的母亲,就在车里喊她:小孙,小孙,……不就是昨天那点事吗,你还用得着这样吗?……对方没有搭理我妈,我就对我妈说,你别说话了,然后我妈又随口说了4月29日在村里做核酸的时候曾经和此人闹了点小矛盾,我一听,怕激化矛盾就更不让我妈说话了,我就大声斥责了我妈几句:你别说话了,都不是一码事,你说这些干啥!),这时孙就在我的车门口幸灾乐祸的大声喊叫:还说我态度不好,对自己的妈都这样,还说别人!我说:你别和我说话了,我不想和你说话,我扫码就行了!在说这话的同时,我一边开了车门一边走向贴有入口码的指示牌,并且是拿着手机一直在扫码,可是依然扫不上!但是在这期间孙就开始在我身后骂一些难听的话。因为知道疫情防控最重要,我不想给国家添乱,我一直在忍着!可是到了最后我还在继续坚持扫码的同时,孙在后面爆粗口骂了我一句!就因为这一句触及我底线的脏话,我发怒了!我回过头来,用拿着手机的手指着她说:我妈就在车上,你去吧!然后她就跑过来把我的手机打落到地上,用手採住了我左边的头发,同时用脚狠狠地踹地上的手机,用脚踹我!我在反抗的同时也採住了她的头发,被人拉开后,我因为被打急了,就顺手拿起了一个马扎,拿着就过去了,可是没打到她,她当时用手挡了一下并抢了过去,接着又拿着马扎对我抡过来了,但是也没打到我,就被人拉开了。 事情发生了以后,我的哥哥嫂子知道了此事,在没和我商量的情况下,当晚就带她去医院做了检查,没有任何伤情。隔天之后又买上东西去看望她。之后再次带她去医院做了一次深入性的检查(脑核磁和心脏彩超),医院的检查报告结果也是没有任何伤情和问题!反而是我,在事发当晚,我的右腿膝盖内侧半月板处疼痛难忍,不能正常行动,在第二天我去淄川中心医院做了磁共振,检测结果是右膝关节多发性骨挫伤,关节腔及膑上囊血性少量积液!在这里我想说明一个事情,就是我的家人多次并且也找人去孙家试图说和,并且带她去医院做检查,不代表我们就是真的过错方!我和我的家人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我不想添乱,事情不管什么原因,已经发生了,经过多次检查她身体也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我想退一步海阔天空,这事就过去了,可是没想到孙却拿着为疫情防控执勤这一点,不依不饶,还要我赔偿她8000块钱!不赔偿就上告!我认为我们一家人对孙该做的都做了,包括和她去医院检查,还有买东西去她家看她,我们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我的伤比她更严重,我不明白她为什么要我赔偿她8000块钱?我不明白,就这样的品行和素质修养,就这种抓住任何机会欺负无辜百姓,并且还借此机会敲诈勒索他人的人,也可以浑水摸鱼的在疫情防控点执勤?在疫情防控点执勤就可以为所欲为的辱骂、殴打,并且以此为由向别人索要钱财?给钱这事就算了,不给钱就拿着我在疫情防控这一点去诬告他人?这是谁赋予她的权力?难道就是因为她在疫情防控点执勤这一点,她就可以为所欲为做什么都对吗? 我相信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你从事某个神圣的职业,你就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我相信我们的法律是不会助长任何一个趁机投机取巧,要挟别人,毫无道德底线的人的嚣张气焰,也相信有关司法机关能够还原真相,秉公办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30日14时许,在淄博市淄川区某某镇某某村疫情防控执勤点,因扫码进村一事,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争执,过程中二人互相撕打。 2022年4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同日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对牟某某、许某、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5月1日,被申请人对谭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对刘某某、谭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川公(寨)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三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接处警说明、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因扫码进村一事,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争执,过程中二人互相撕打,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综合考量第三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案被申请人经受案、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公(寨)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公(寨)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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