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白塔派出所 淄政复〔2022〕1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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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164号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白塔派出所。 第三人高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 年 6 月 24 日作出的博公(白)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 年6月 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博公(白)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4月9号我家卫生间更换下水道管件,对方去了几个工人,从早上8点开始到晚上9点左右干完,我和老板检查一下,结果里面地面高,水都流到外面屋里,老板要求工人返工,把铺好的地面,又重新铺,这中间给我浪费很多水泥砂浆。破坏了七八块瓷板。这样再干到晚上12点的时候。我就和他说。明天再干吧。老板说不行。今天就算是干到凌晨3点也得干完。就这样干到晚上12:30的时候就草草收工算是完事了。还有一些扫尾工作。说好的是明天再来弄,结果连着三天也没来。三四天以后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家吗?我说在家。他就领着两个人晚上7点左右到的我家。然后我和他说。你看一下这地面还不下水呢。他用水瓢弄了两瓢水,水就不往地漏那边淌,还得用那扫把往地漏里面扫。他自己一看这种情况就马上给他的工人打电话来,结果工人不来。他又返回到我屋里。我说你看这地面这瓷板也给我磨了。还有外面楼栋的地面也给我损坏了。说完了就这样,对方就马上不讲理。和我在屋里争吵。就跑到我屋子外面去。坐在了地面。我打电话报了警民警出警,四五个民警到我家里。看了一下。并没有打仗的痕迹。双方也都没有伤。询问了一下,对方120检查了以后也没有任何不适,也没有任何伤,这样对方就坚持让他上120,本来是去医院的120非要让他送到第一医院去。就这样出勤的民警再看了,双方没有殴打也没有伤情,也没有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就撤了。过了三四天左右吧有一个民警。把我叫去派出所询问。他说老宋啊。对方在第一医院住了三四天,花了*块钱左右,你就给他报了吧。我说凭什么,他又没有伤,我又没有打他,他身体也没有什么毛病,说我凭什么给他报啊?然后民警说。这些钱你给他报了,也到不了他自己的口袋,都交给医院了。那我说他这不是无赖吗?说轻了是无赖,说重了这不是敲诈勒索我吗?你竟说这不算是敲诈勒索,民警还说我负责你们那一片,到时候我可以去玩的时候和他们说,你看你们村的老宋,你们单位上的老宋让人家赖了一下。然后民警又和我说,你把这个钱给他报了,他自己也装不到口袋里都给医院了,这样他工程款也不问你要了,你们两个就是谁也不找谁了,在坚持到中午1点左右的时候,我还要上班,还有很多事我说就算我倒霉吧。那没有给我干好的工程,我自己再找补一下吧。就这样民警又去问了对方回来说不行,你还要再给他点钱。我说这不就是典型的无赖吗?这不是碰瓷吗?我没有同意,民警就说你先走吧。过一段时间民警又让我去看签字,说是对方做了没有轻微伤的鉴定非得叫我过去签字,我没有签,我说我们没有打仗,他没有轻微伤与我有什么关系呢?6月21号的时候,早上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说现在没有时间,我在班上,民警就非常生气的说,马上找到你,下午2点的时候,三个民警就到我家里,又把我弄到派出所,去我家的时候我穿着个小裤头,我正在洗衣服,刚下班,我说还没怎么吃东西就走了,我自己带了点水,到了派出所以后,他们把我身上的东西手机什么的都弄走了,然后有个别民警问了一下,又过了一会,把我关在单独的那屋里。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又把我老婆用警车带到派出所。直到晚上8:40快9点的时候才做的笔录又换了,民警以前都做好笔录了,我说为什么还不行?又换了民警又重新做了笔录,我在迷迷糊糊的时候我也没看,反正那民警说啊,都是给你写好了啊,你说什么写什么的啊,我在身体极度疲乏的情况下也没有细看就签上字,派出所副所长过了一会就下来又问我,说非得让我把事情说清楚了,我说我都交代清楚了,还有什么说的,你不交代清楚,就永远别什么的,我都忘了当时他说了什么,当时还和我一个劲的抬杠说你交代不清楚,还跟我说这里还有杀人案子什么的,我也没听清,当时很生气,他作为所长说的那么些话太没有素质,请领导去调一下监控看一下,在10点左右的时候,我在派出所身体不适,呕吐恶心头晕,在我强烈要求下打了120,所长在楼上办公室没有下来,我去医院做了CT等一系列的检查,医生说就在家休息几天,导致我也没法上班。就这样在23号的时候,一个民警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明天去拿那个就是告知单,我说我都在家休息了两天了,我明天还要上班,他就和我说8点半让我到所里去,结果我因为单位上领导又给我急着打电话,那我就先去上班了,到中午的时候民警又给我打电话,他还说你为什么不来?说我等到你8:30你也不来,你这不是骗我吗?冲着我使劲的喊,说你在哪里,马上去找到你,现在必须找到你,你过来呢,签了告知书,非得让我当时去,我说我明天去不行吗?他说不行,必须今天找到,不知道为什么,那一天他那么着急,态度也非常不好。什么原因我又不清楚。晚上8:30我下班回到家,他就在楼底下等着我。有两个民警到我家里,把告知书给我,让我签字,我没有签。过了两天,他又让另一个民警把那处罚决定书给我了,在事实清楚打人证据不清给我作出这样的决定我不服。派出所的这种行为已经给我造成了生活、工作严重的心理阴影。导致我现在去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焦虑症,现在吃着抗抑郁的药,无法正常工作。请政府领导给我调查清楚还我清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宋某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2022年4月13日19时许,在博山区某某镇某某村宋某家中,因维修厕所质量问题,宋某、侯某夫妻二人与高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宋某殴打高某。经鉴定,高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经查,宋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宋某的陈述和申辩,高某的陈述,侯某、张某、司某某的证人证言等事实依据、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二、对宋某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得当。2022年4月13日19时30分左右,张某拨打110报警:因装修房子发生纠纷。接警后,我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张某的老板高某与宋某夫妻因厕所维修质量问题发生争执,高某称被打身体不舒服需要先到医院看伤,看完伤后再反映情况。2022年4月18日,高某出院后到派出所报案:2022年4月13日19时许,其与工人张某、司某某到博山区某某镇某某村宋某家要前期维修厕所的工程款,因维修质量问题,其与宋某夫妻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其被宋某殴打,高某要求对方赔偿相关的费用后就不再追究宋某殴打他的法律责任。我所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未达成协议,当日我所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调查,4月20日,我所受理为高某被殴打案,并分别对高某、宋某等人进行了多次询问,经调查证实:2022年4月13日19时许,高某带着员工张某、司某某到博山区某某镇某某村宋某家中协商维修厕所工程款时,宋某夫妻与高某因维修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宋某殴打高某。经鉴定,高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经查,宋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我单位于2022年6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宋某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综上所述,我单位对宋某作出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得当,请淄博市人民政府依法裁决,维持我所裁决。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3日19时许,在淄博市博山区某某镇某某村申请人家中,因维修厕所质量问题,申请人夫妻二人与第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申请人殴打第三人。 2022年4月13日19时30分左右,被申请人接报警称:因为装修房子发生纠纷。接警后,被申请人处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告知双方待第三人出院后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处理。2022年4月18日,第三人到派出所报案。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并向第三人出具受案回执。案件办理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第三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出具伤情鉴定介绍信。2022年4月25日,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博公(司)鉴(伤)字〔202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高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并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27日将鉴定意见复印件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了办案期限。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就该案进行集体讨论。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博公(白)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出警说明、办案说明、询问笔录、伤情鉴定介绍信、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第三人就医资料、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研究案件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三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对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作了详细陈述,案发当日第三人就医的诊断结果也与第三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相印证,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案被申请人经受案、询问调查、伤情鉴定、集体讨论、处罚前告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博公(白)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博公(白)行罚决字〔202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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