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复议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政复〔2022〕1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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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176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于2022年7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受理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发出的投诉第三人事件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依法处罚并予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张店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经查,2022年6月30日杨某到访淄博市在下午2时许通过某某打车APP在某某汇打车去某某镇,第三人司机下午2:02接单后在给杨某打电话询问具体位置后(杨某告知具体位置)立即点击了“已接到乘客”按钮(存在未接到乘客即开始计费的违法行为),后在其一直未找到杨某,后杨某于2:16路边招手拦下了一辆鲁C*****的出租车走了。但第三人司机直至下午4点才结束行程并强行收取了杨某*元车费!另查,当天下午2点17开始杨某通过不停的给某某公司APP客服反映未果,后扫描出租车内被申请人的二维码线上投诉无人理会,当天下午4时许通过拨打12345投诉第三人亦连被申请人给杨某回个电话告知是否受理都得不到!又查,杨某绝不同意妥协支付*元车费!但杨某已因第三司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无法再行某某叫车了!严重影响了杨某的出行权!且情况紧急必须立即纠正! 综上,现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于紧急情况下未及时履责查处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责查处并于10日内书面告知处罚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未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经查,鲁C*****车主接单后途中一直在联系申请人杨某,且已经按要求到达目的地,但申请人杨某拒绝乘车,并搭载另一辆出租车离去(根据鲁C*****出租车司机描述),且申请人杨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承认,鲁C*****出租车司机在接单后一直在寻找其,最终是其本人自行乘坐另一辆鲁C*****出租车离去。鲁C*****出租车未形成营运事实,且*元乘车费申请人杨某实际并未支付,未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鲁C*****车不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亦无拒载、途中甩客、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均无相应处罚条款,对鲁C*****车主及某某打车APP公司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条件和法律依据,答复人未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及理由。1、关于被申请人未及时受理其2022年6月30日投诉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接到市政府12345承办单后,我机关已在规定时间内联系申请人,对其发出的投诉进行了答复并联系驾驶员通过某某平台撤销了扣款,不存在未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2、关于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依法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经查,鲁C*****车主接单后途中一直在联系申请人杨某,且已经按要求到达目的地,但申请人杨某拒绝乘车,并搭载另一辆出租车离去(根据鲁C*****出租车司机描述),且申请人杨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承认,鲁C*****出租车司机在接单后一直在寻找其,最终是其本人自行乘坐另一辆鲁C*****出租车离去。鲁C*****出租车未形成营运事实,且*元乘车费申请人杨某实际并未支付,未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鲁C*****车不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亦无拒载、途中甩客、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均无相应处罚条款,对鲁C*****车主及某某打车APP公司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条件和法律依据,无法对第三人鲁C*****车主及某某打车APP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答复人已及时受理申请人杨某的投诉,未对鲁C*****车主及某某打车APP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合法。故请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通过某某平台叫到鲁C*****出租车,因出租车司机未找到申请人,申请人乘坐其他车辆离开。申请人提交的某某平台截图显示:鲁C*****个体出租车费*元,支付状态是待确认支付。 申请人认为鲁C*****出租车司机没有接到乘客就收费*元违法,通过扫描出租车内“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提示:服务意见、咨询建议可直接扫码反馈”二维码,反馈问题:“司机不接我就点击接到乘客导致我无法叫车”。后申请人又通过淄博12345投诉鲁C*****出租车司机。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举证期间向本机关提交《淄博12345承办单(4281号)》、《事情经过》各一份。《淄博12345承办单(4281号)》问题描述一栏记载内容是:“反映其于6月30日下午2点左右通过某某平台打车牌号鲁C*****出租车从某某汇到某某镇,该出租车未接到其,直接扣其车费*元,认为不合理,要求查处并退费”;办理结果一栏记载内容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民通出租公司调查了解,当时司机到达来电人上车地点,来电人乘坐其他出租车离去,订单无法取消,经与司机联系,针对驾驶员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要求遇事要及时与乘客解释,避免产生误会;驾驶员通过某某平台已撤销扣款,并没有扣其车费*元;与来电人联系,告知驾驶员并未收取车费,是平台行为,可以向平台客服反映,来电人表示自己没有向平台付*元,已经向市政府复议,便挂断电话。”2022年7月15日,鲁C*****出租车司机孙某出具《事情经过》一份,内容是:“在接单后,我随即给乘客打了电话,我问乘客定位准吗?他说:按导航来接我就行。因上车距离很近1-2分钟就到达了上车点,接着又给乘客打了电话,我已经到了,怎么没看见你呢?他说:在停车口。我问,在哪个停车口?他最后说:在南停车口。但他发给我的定位是在金晶大道西停车口位置。我说:好了,你定的位置不对。稍等我马上到。我到了,看到乘客拖着行李箱刚要上另一辆出租车,乘客看到我后,立马就上了出租车副驾驶,让司机给他装的行李箱,我下车过去问他,啥意思?我已经到了,为什么不坐我的车?他锁着车门,理都不理我,随后,出租车司机就开车走了。”
本机关认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据此,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的法定职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扫描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服务意见、咨询建议微信二维码及拨打淄博市12345热线反映鲁C*****出租车司机未接到乘客就收费,要求进行查处并退费,实质是认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违规收费违法行为而进行的投诉。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被申请人负有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鲁C*****出租车驾驶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举证期限内并没有提交其已经依法履行了上述职责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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