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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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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对辖区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情况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城市供水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与道路建设、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组织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消防救援机构同步验收。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工作,对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负责组织实施补建、迁建,并会同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镇村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驻地的市政消火栓或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村庄消火栓或消防供水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镇村,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池、水井等水源地段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配备机动消防水泵,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六条【智能化措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市政消火栓纳入智慧城市、城市物联网建设内容,利用射频识别、无线传感、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管理,并接入消防救援机构调度指挥系统。 第七条【资金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市政消火栓补建、迁建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统筹安排;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经费应当纳入其所在地区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供水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补建、迁建和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协议,做好经费预算申报、核拨。 第八条【移交和档案存档】 市政消火栓建设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报送供水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九条【消防机构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组织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维护、维修;发现市政消火栓建设不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或者影响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供水企业职责】 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情况; (二)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三)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抢修维护,并将修复情况及时反馈; (四)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及检查、维护等情况,并每半年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送一次档案资料; (五)落实市政消火栓智能化建设、管理工作;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界定】 市政消火栓应当用于火灾预防或者灭火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及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 (三)在市政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其使用的; (四)其他妨害市政消火栓使用行为的。 因市政建设等情况确需拆除、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二条【考评督办】 市、区县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未完成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任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列入重大安全隐患,并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 (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任务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五)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的; (六)未修建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未配备机动消防水泵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因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 第十五条【治安、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处罚规定】 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市政消火栓建设安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二)未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的; (三)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护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市政消火栓档案资料的。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说明
为了加强我市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起草了《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现行办法于2015年6月25日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我市消防救援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城乡建设加快发展和机构职能调整改革,现行办法已不适用当前市政消火栓管理的实际,亟需作出修改。一是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涉及的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能发生了变化,相关责任主体职责不明确;二是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经费落实不到位,需要通过修订现行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申报、核拨渠道等;三是物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未涉及,需要提出可行性工作要求;四是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要求,需要对镇、村消火栓和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提出要求;五是现行办法对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违法行为处理过轻,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参考了先进地市立法经验。 三、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十八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修改: 一是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将市、区县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供水等部门的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建设市政消火栓和补建、迁建、维护保养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四条)。 二是明确了镇村消火栓建设职责,分别对有供水管网和无供水管网的镇村提出了消火栓或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要求(第五条)。 三是增加智慧消火栓建设要求,明确智慧消火栓建设责任主体,并提出工作措施(第六条)。四是明确资金申报、核拨要求,对“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市政消火栓补建、迁建”和“维护保养”三个方面对所需资金申报、核拨提出明确规定(第七条)。 五是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存在的问题,明确处理和问题报告流程(第八条、第九条)。 六是修改处罚条款,对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 七是对不符合当前工作情况和与其他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作了删除(现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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