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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期:夫妻离婚、复婚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认定已分割财产属婚前财产(徐文丽 李爱武)

发布日期:2022-09-09 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

王先生与李女士2014年4月结婚,婚后未生育。2019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婚后购买的一辆别克轿车归女方所有。同月两人复婚,领取了结婚证,此后王先生因工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次年1月李女士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去年6月,王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之前双方复婚,2019年5月的离婚协议已不发生法律效力,别克轿车属共同财产,请求判决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依《民法典》规定,应予准许。轿车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19年5月协议离婚时明确归李女士所有,属其个人财产,驳回了王先生要求轿车归其所有的请求。王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离婚后复婚,为何财产还是个人的?

生活中,有的人因为各种原因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发现双方还有感情,短时间内可能就会选择复婚。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婚姻关系即告终止。本案中的王某和李某,经历了结婚、离婚、复婚又离婚的情形,期间离婚所破坏的婚姻关系和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延续性,他们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婚姻关系。王某和李某的复婚行为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也是如此。

从法律上看,王某和李某第一次离婚时约定车辆归李某所有,后双方就该车辆未达成新的协议,因此该车辆就是李某的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以得知,双方结婚之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后第二次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也就是说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

复婚后,若有子女的,原离婚协议里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再次离婚时,子女抚养要根据离婚时情况判决,并不能依据原离婚协议处理,

像这样复婚又离婚的还涉及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后夫妻婚前产生的财产的性质。比如王某与李某先登记结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一气之下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然保持联系,又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复婚后仅半年时间,双方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第一次离婚期间,王某曾将自己名下一处房屋进行售卖,并将卖房款350000元交付李某保管。不久因装修等需要,王某从李某处取走了200000元。再次离婚后,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剩余150000元。李某辩称,王某是为了与自己复婚,为了表明以后会好好过日子,从而赠与给自己的,且自己收到350000元后,用于双方复婚以后共同生活房屋的装修及购买家具、电器及置办生活用品,该赠与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己没有法律规定的返还义务。这笔钱款应该属于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转账给李某的350000元发生在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依法应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王某与李某均认可王某自李某处取走200000元,尚余150000元在李某处,该150000元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在王某与李某再次协议离婚后,对王某要求李某返还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提出的该350000元系王某对李某的赠与,不应返还的抗辩意见,王某对此否认,且李某未能举证证实王某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这两个案例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双方忽略了离婚和复婚期间对于财产的约定,第一个案例中的王某,如果与李某签订婚前或者复婚后的婚内财产约定,该车辆约定为共同所有,那再离婚时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第二个案例中的李某,如果在王某给她这35万元时签订赠与协议,或者约定钱为共有,也无法再分割。

随着快手、抖音等自媒体的发展及带来的经济效益,虚拟财产的分割也成了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关注的焦点。方某、廖某于2014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3月,方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另夫妻共同经营一个抖音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现有粉丝高达十万余人。

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离婚纠纷就涉及到了夫妻双方经营的直播卖货抖音号的归属及价值分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主要就抖音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上存在分歧。承办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认为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好简单的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

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共同赠与小孩;抖音号由廖某使用和经营,该抖音号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其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有廖某负责偿还;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分期期间该抖音号因不可抗力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方某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法经营的抖音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抖音、快手等账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有准物权的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故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

但因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进行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抖音账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的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价值还是考虑双方协商,有的因各种因素导致无法对该虚拟财产进行价值鉴定的,就面临无法分割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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