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市场监管局不作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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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某(以下称申请人)认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在某超市购买其销售的“一品味享蒜蓉酱”,认为:1.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被投诉举报人作为经营企业,无视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公然经营销售违法食品,应予以重罚。申请人于2021年10月4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函》,书面举报投诉某超市销售“一品味享蒜蓉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1年10月7日签收该挂号信,10月8日被申请人开始登记处理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经过核实调查后,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作出涉案《举报(投诉)处理告知书》,涉案《举报(投诉)处理告知书》里的主要告知内容是:1.经核实,被诉“蒜蓉酱”产品分类为“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分类号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产品中允许使用焦亚硫酸钠,受托方取得了相应的食品类别品种许可;2.因当事人不存在你所称的违法行为,我局对于你的举报不予立案,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我局对于你的投诉不予受理;3.对于你“举报(投诉)函”中提到的其他事项,因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属于投诉举报内容,我局不予处理。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该《举报(投诉)处理告知书》,10月20日该邮寄件被签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至邮寄作出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为8个工作日,超出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理期限,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据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邮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违法。 行政复议立案后,经过复议机关的审查,发现被申请人10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函》,经过调查核实,10月15日作出了涉案《举报(投诉)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10月18日邮寄该《告知书》,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和告知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决定的邮寄告知时间超出了七个工作日,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处理告知书》中对投诉事项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告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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