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淄政复〔2022〕422号

发布日期:2023-02-20 13:32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422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公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级关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经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公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本应主动公开。

被申请人回复第一条不符合规范,没有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法定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只是简单概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根据淄政办字〔2022〕2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严守公文类政府信息“先确定公开属性,再运转呈签”的办文程序,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法定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被申请人回复第一条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规定司法信息的范畴,无法证明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司法信息。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而非进行保密,不予答复。

被申请人回复第二条,所回复的口头答复内容,与当事人2022年7月16日在12345电话向被申请人咨询索要不予立案告知书所回复内容不一致,12345回复信息为:不构成案件,不予立案。也与当事人在淄博市公安网上警务平台投诉举报查询编号2022040****的回复内容不一致。口头答复存在造假。

被申请人回复第二条,引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引用错误。检察院为公安机关的监督部门,根据淄川区检察院信访条形码371202002****的回复内容,淄川区检察院已经审核过当事人提交信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在2022年11月2日转交给被申请人。若被申请人不服淄川区检察院的审核决定,需按照法定程序复议驳回,而非单纯拒绝淄川区检察院的审核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2022年7月6日当面告知蔡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其到卫健部门反映。2022年7月16日,蔡某某拨打110报警称被其父母强制送医治疗的问题,因蔡某某不在现场,也与蔡某某电话联系告知其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所以,不存在公开不予立案决定书的问题。同时,“不予立案决定书”和“信访事项答复”属于司法信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信息公开范畴。

经审理查明:20221121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两份,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分别为:1.“2022年7月9日,申请人禁案申请立案。派出所以构不成案件为由不予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不予立案告知书,现申请公开不予立案告知书。”2.“2022年11月2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将信访条形码371202002****的材料转交给淄川区公安局处理,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办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15日内有一个接受答复,但申请至今未收到,现要求公开答复”。

20221218日,被申请人作出川公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一、您申请公开的‘不予立案决定书’和‘依法公开信访事项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信息公开范畴,属于司法信息。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2022年7月6日当面告知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可到卫健部门反映;2022年7月16日,您拨打110反映您被强制送医治疗的问题,因您不在现场,也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2022121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和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办件通知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交寄单、邮单查询截图、电子邮箱送达截图、关于蔡某某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住院病历、关于对淄博市12345承办单办理情况的汇报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12月18日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既有行政管理职权,又有刑事侦查职权,在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侦查权时,履行的是司法职能,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本案中,从申请人对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不予立案告知书”属于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信息,并不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信访事项答复”,实际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对其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属于信访活动,申请人要求对其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应当按照相关信访的规定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同时,《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国信发〔2022〕8号)第二十三条、《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国信办发〔2022〕15号)第八条均对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信访人需要获取相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也应通过信访查询途径获取,而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取。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信息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信息公开范畴,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信访事项答复”属于司法信息表述不准确,但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8日作出的川公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