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杏园派出所案 淄政复[2022]370号

发布日期:2023-02-08 10: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370号

 

申请人宗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杏园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张公(杏)行终止决字[2022]100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2 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杏)行终止决字[2022]100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2022年9月24日晚大成集团南门口被交警打伤右眼和头部多处大包,在经杏园派出所55天调查与事实不符作出终止调查结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2022年9月24日21时08分,宗某拨打110报警报称被民警打了,具体持械物品不详,受伤。我所值班民警出警赶至现场,当日,我所依法对宗某记录报案材料并受理为行政案件;先后询问成某、田某、邵某等人,并完成调取现场监控和接受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取证工作,经调查认定:2022年9月24日,淄博市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湖田中队民警谭某某和淄博市交通警察支队民警任某带领协警成某、辅警田某、邵某等在张店区洪沟路上进行查处酒驾行动。21时许,在张店区锦泰苑门口附近,田某走向宗某所乘坐车辆,准备对车辆里人员进行测酒,宗某下车跑开,田某、成某认为其想逃避测酒,于是上前对其进行人身控制,控制过程中,宗某意图逃脱并挣脱控制,成某、田某、邵某对其进行徒手制止,后谭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将宗某带至警车内,宗某在车内拨打110报警。成某、田某、邵某等人系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针对宗某躲避检查,挣脱控制,依法进行徒手制止,系履行职务行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2022年11月18日,我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当日10时32分,杏园派出所民警桑某某、宋光强在杏园派出所当面依法告知宗某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给宗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询问、调查、送达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二、宗某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7年3月2日公布实施的《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第4项规定: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承担下列辅助工作:协助监控、看管酒驾、毒驾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员。成某、田某、邵某等人系在民警的带领下依法执行职务。并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5)256号《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答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综上所述,该案没有违法事实,请求淄博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杏园派出所做出的张公(杏)行终止决字[2022]100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4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任某与张店大队民警谭某某带领协警成某、辅警田某、刘某等人在张店区洪沟路上查处酒驾。21时许,在张店区锦泰苑小区门口附近,田某走向申请人宗某乘坐车辆准备进行酒精检测,宗某下车跑开,田某、成某两人上前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控制,后谭某某等人赶到,将宗某带至警车内,宗某在警车内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被交警打伤。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4日受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询问了宗某、谭某某、任某、成某、田某、刘某等人,调取了有关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现场监控视频。2022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案件办案期限。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杏)行终止决字[2022]100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要内容是:因宗某被殴打案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本机关认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在查处酒驾过程中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进而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处酒驾的行为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依照国法秘函〔2005〕25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本案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管辖范围,本案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决定终止案件调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延长办案期限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杏)行终止决字[2022]100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张公(杏)行终止决字[2022]100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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