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5人复议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 淄政复[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3-04-19 15:02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20号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的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2〕1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的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2〕1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白沙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分别坐落于原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白沙村1组、2组,在该土地上建有合法房屋。因政府以“两区三村”改造项目为名,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地块被列入征收范围,申请人所拥有的宅基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后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白沙村委与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于双杨镇白沙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建造白沙村13#住宅楼及公益周转楼为安置房。因安置房出现多处漏水渗水;墙体开裂、墙皮脱落;房梁出现裂缝,甚至往下掉落漆块等严重的质量问题,极大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使用。

2022 年10月31日,申请人为了核实土地征收的事实及项目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与征收申请人土地有关的如下信息:1.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用地预审文件;3.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或土地征收预公告;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2〕115号),称申请人所申请的第1-4项文件“政府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说明理由,但被申请人答复“信息不存在”并未说明拒绝的根据、理由。且“两区三村”改造项目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申请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公开本案政府信息严重违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4项信息,答复人经检索档案系统,未找到申请人所述位置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人告知该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主张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申请公开的第1-4项信息,并不是存在该信息而答复人拒绝公开,是因为经检索后发现没有该公开信息,该信息不存在无法公开。

因此,答复人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答复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22年11月2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答复,受疫情影响,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履职尽责,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系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白沙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分别坐落于原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白沙村1组、2组,在该土地上建有合法房屋。因政府以“两区三村”改造项目为名,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地块被列入征收范围,申请人所拥有的宅基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后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白沙村委与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于双杨镇白沙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建造白沙村13#住宅楼及公益周转楼为安置房。因安置房出现多处漏水渗水;墙体开裂、墙皮脱落;房梁出现裂缝,甚至往下掉落漆块等严重的质量问题,极大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使用,现申请人为了核实土地征收的事实及项目合法性,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开与征收申请人土地有关的如下信息:1.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用地预审文件;3.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或土地征收预公告;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上述申请表。

被申请人通过淄川区国土资源局资料查询V3.0版“建设用地出让”、“建设用地出让省、市”、“建设用地划拨、批次”三个目录输入关键词“白沙村”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白沙村村民宅基地有关土地征收信息。

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2〕1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1月25日通过163邮箱将答复书发送给至2877829554@qq.com邮箱,答复书主要内容是:关于1-4项信息。经调查,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未办理征收手续,因此所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不存在。关于第5项信息。经查,现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提供,详见附件。申请申报材料因资料较多,图幅较大,不便于复制,你可于工作日时间到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川规划管理办公室现场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作前述告知。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底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检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共5项,被申请人答复第1-4项信息不存在,将第5项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提供给了申请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4项信息,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第1-4项信息进行检索,未查找到有关淄川区双杨镇白沙村宅基地土地征收信息,即答复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1-4项信息不存在。但是,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4项信息内容来看,既包含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征地相关信息,又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其他信息。此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3项用地预审文件、用地审批文件及申报材料信息,内容指向并不明确,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区分,也未要求申请人对有关申请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径行作出答复称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未办理征收手续,因此所申请公开的1-4项信息不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2〕1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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