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复议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案 淄政复〔2023〕74号

发布日期:2023-05-06 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74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作出的〔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3月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公开(2019)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退费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称不属于政府信息不掌握。

申请人认为:该信息是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时产生诉讼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综上,特提出本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014)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费退费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本质是该信息是否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或范围,厘清这个问题是关键。

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容涉及政府行政系统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外交、国防、公安、财政、金融、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它们共同构成政府行政管理的工作范围。同时,行政管理职能还涉及政府为完成以上任务而对自身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即机关管理,是指对作为行政组织办公地点的机关环境的完善、机关设施的营建、机关物材的配置、文书文件的处理、机关事务的分工等进行的合理化管理。

从以上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其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信息。

二、(2014)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信息不涉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从申请人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来看,本案系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答复人产生纠纷,该案历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结。

上述案件中,答复人系涉案被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在该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审、二审两个诉讼程序,答复人系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法院居中审判的各项诉讼活动。在诉讼中,答复人参与诉讼行为不涉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问题。

因此,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要求的上述案件信息,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答复人(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答复人2022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月6日作出答复书,1月9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该答复书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并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要求公开(2014)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涉诉讼费退费信息于法无据,为此请求依法维持(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4)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退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签收。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第*号),告知申请人“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将上述答复书于1月9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月11日收到该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件交寄单(编号:121432250****);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第*号)及EMS邮件交寄单(收据)(编号:117183742****)。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因此,该信息属于司法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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