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案 淄政复〔2023〕97号

发布日期:2023-06-01 15: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97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327日作出的37030317051728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3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7030317051728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3月23日6时39分,由柳泉路北行至王舍路口左转进入最右侧的直行道路,向西行驶。被交警设备抓拍为逆向行驶,我感觉与事实不符特提起行政复议,请给予以裁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323639分,申请人刘某驾驶的车号为鲁C02Q**小型汽车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处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张店交警大队记录交通违法,2023327日申请人刘某到张店交警大队违章处理大厅要求处理交通违法。民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开具了编号:3703031705172822《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刘某在决定书上当场签字,民警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刘某

二、理由和依据(一)违法事实清楚。经查看监控记录的照片监控录像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以西王舍路现场照片王舍路路中心有黄实线将道路区分左右两侧,南侧用白色虚线分成三条机动车道,北侧用白色虚线分成两条机动车道,该路黄实线及分道白色实线均清晰可辨申请人刘某驾驶鲁C02Q**号小型汽车顺王舍路黄实线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过程中向左打方向驶入黄实线南侧机动车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厢式货车时,被监控设备记录违法。申请人刘某的行为系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二)程序合法。申请人刘某于2023327日到张店交警大队违章处理大厅窗口要求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民警通过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证该违法事实、核对驾驶证身份信息无误后,告知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听取申请人刘某陈述和申辩。民警当场制作了编号:3703031705172822《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刘某当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民警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

该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三)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中,民警对申请人刘某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并依据《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3730,对申请人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三、结论。综上所述,申请人刘某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张店交警大队对刘某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淄博市人民政府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3日6时39分许,申请人驾驶鲁C02Q**号小型汽车顺王舍路由东向西行驶,驶入王舍路黄实线南侧车道(该车道为由西向东行驶车辆的车道)被电子监控抓拍

2023327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37030317051728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23日6时39分,在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373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
决定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注明有异议,民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现场照片、申请人驾驶证信息、申请人车辆信息、情况说明、涉案路口照片、涉案路口视频、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职责权限,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2023年3月23日6时39分许,申请人驾驶鲁C02Q**号小型汽车顺王舍路由东向西行驶,驶入王舍路黄实线南侧车道,该车道为由西向东行驶车辆的车道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7030317051728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的37030317051728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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