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复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淄政复〔2023〕1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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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19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要求其履职依法查处,纠错。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对于所购买坐落于淄川水岸新城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屋在住建局备案数据系淄博XX测绘和开发商伪造数据,造成现产证登记部门未采纳备案房屋面积分割比例,造成了我得房率损失,公摊增加 因为XX测绘在网签时出借明义给开发商伪造公摊率与得房率,系造成现在淄川不动产办理的产证面积不以备案数据为基础数据,不动产备案是住建局行为,XX测绘以备案数据是虚假的没有实测为借口,不采纳该数据,造成我从面积误差上无法追究XX测绘和开发商面积误差责任,现在产证主要更改的 巨大的,是公摊面积比网签合同面积增加了百分之十以上 ,属与办证中心不动产不采纳网签数据,住建局存在该房屋网签备案时未核实数据的真伪,及未及时就我反映投诉的问题向不动产及时协调纠错,对XX测绘与开发商伪造数据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行为发现问题不履行职责。 1,本案存在开发商XXX置业和淄博XX测绘勾结虚假捏造操纵测绘公摊进行网签合同,因其虚假故意操纵测算面积造成现公摊比网签合同公摊得房率误差百分之十以上,要求其承担监管责任履职,其故意不履职,要求对存在以上其严重不履职的情况责成其履职。 2,对在存在该社区违建院落,已经销售的一楼院落车位,已经明确归开发商所有或者已经销售但未纳入销售面积计算的,并且没有审批手续,没有分摊公摊面积的,行政机关知情但不处理存在故意包庇,一楼院落违建问题及其权益属于业主的共有产权,其知情却不监督处理的问题,该违建又影响得房率公摊率问题需要其履职。 3,依法对已经销售对该社区的院子,车位,储藏室分摊公摊面积,要求其履职处理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纠正采纳按网签公摊率正确测算相关产证面积,对接不动产办理储藏室面积产证 , 纠正公摊面积差异,责成其履职纠错。 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对于以上问题其知情确不处理的问题影响群众利益, 责令其纠错履职进行纠错处理 。 复议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开发商XXX置业购买时先签属购房协议,协议注明网签备案内容确定为该房的购房合同中公摊比为18%,后开发商于2016年4月14日提供市其单位的备案的网签合同,合同中测绘公司XX测绘其预测数据建筑面积97.21平方,套内面积79.72平方,公摊17.49平方,明确了公摊系数为18%,网签合同与购房协议主体事项网签合同公摊比18%一致,交房后2018年XX又重新提供证据让淄川不动产更改为该房产证面积建筑面积99.21平方,套内面积71.38平方,公摊面积28.73平方,公摊系数改为28.1.%以上,比网签合同中实际公摊面积增加了百分之十,储藏室按个套内面积6.27平方没有变更,开发商与XX测绘利用各部门监督不利虚假操纵公摊面积事实,住建房管部门对复议人房内套内面积侵占达到10%以上,质量问题不予,因现在的产证面积未采纳网签合同数据,因此对此主体依据产生争议,复议人要求其履职纠错各单位不作为情况下,申请人多次信访至市住建局提出,证据显示无论网签和实测两次数据显示测绘单位均为XX测绘,两次测绘数据公摊比误差达到10%以上,因其存在明显的知情故意不履职和不处理不解决该问题和监督失职,使开发商勾结XX有预谋欺诈复议该房屋使用面积10%以上,要求市政府对其故意不履职要求其履职并纠错。现在依法请住建部门因为缺乏监管对造成的问题履职并纠正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根据行政管理办法,违反《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对XX测绘公司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申请要求政府根据实事求事申请政府对以上机关不作为为XX测绘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责成其进行依法履职 ,该房屋质量问题,社区违建问题责令住建局城乡局,房管局对接各部门担责任履职并纠正以上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我市职能划转要求,2016年8月,我市召开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移交会议,确定将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原国土部门)。之后,原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急需移交房产测绘服务器和数据的请示》,原市房管局根据市领导批示落实了该项工作,并建议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工作一并移交。按照移交要求,原市房管局已将不动产登记(原为房屋权属登记)与涉及房屋面积管理的职能(主要是房产测绘管理、测绘成果备案)、机构(淄博XX测绘有限公司、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测审科)、资产(测绘数据、服务器等)及人员与一并划转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查询权责事项基本信息,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事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事项,已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领。 二、根据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二)主要职责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区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16.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三、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实施的《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第10条:不动产测绘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一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全面自检、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二级检查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应在二级检查合格后由房产测绘单位的主管机关实施。 鉴于上述情况,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行业的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我局无权对房产测绘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和要求其纠正测算面积,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30,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淄博XX测绘公司房产面积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行为立案并进行处罚,对面积测算差异进行纠正。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以不属于其职权范围为由,对其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淄博市房产测绘管理、测绘成果备案等职能已由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履职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2023年4月21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三、《关于急需移交房产测绘服务器和数据的请示》(淄国土资呈[2017]287号); 四、《关于市领导X511号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报告》(淄房发[2017]83号); 五、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事项基本信息》复印件两份; 六、《淄博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七、《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本机关认为: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本案中,淄博市房产测绘管理、测绘成果备案等职能已由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此房地产测绘管理及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系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如认为XX测绘有限公司和有关房地产开发商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要求立案并进行处罚,对面积测算差异进行纠正等,应当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申请人因上述事由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其职权范围为由,告知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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