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案 淄政复〔2023〕2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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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21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的张公(政公)字〔2023〕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5月30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31日转送本机关。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张公(政公)字〔2023〕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申请的警务信息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曹营村建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22年9月6日、9月13日,申请人的两处房屋先后被不明人员拆除毁坏,2022年9月13日、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两次拨打报警电话。为得知调查结果,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警务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两次报警的出警记录、调查结果、询问记录以及记录信息。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政公)字[2023]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人申请的“出警记录、询问记录以及记录信息属于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你所申请的调查结果:经我局大张派出所调查,不属于案件,不予受立案”。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根据上述规定,在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时,被申请人就应该主动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法信息,最起码也告知申请人查询执法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次,在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如认为申请人的房屋被强拆是刑事案件,应该予以立案;被申请人如认为申请人的房屋被强拆是行政案件,也应当予以受案,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房屋由谁拆除,拆除理由是什么;被申请人如认为不属于案件,也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案件的理由和依据。现被申请人虽然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然而内容明显是走形式、敷衍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任何有用信息,是一种变相的不作为。故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予支持。申请人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被申请人应该主动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法信息,或告知申请人查询执法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告知申请人任何有用信息,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答复称:复议申请人王某不服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的张公(政公)字〔2023〕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淄政复〔2023〕215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 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王某拨打110报警称村里要强拆报警人的房子,大张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向张店区房镇镇政府了解情况得知王某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张店区房镇镇政府组织在曹营村统一拆除违章建筑,而且王某也知情,但王某对拆除违建有异议,遂拨打110报警。民警在了解情况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能当场判断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遂口头告知王某该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如果对房屋被拆一事有异议可以向镇政府主管领导或者向上级部门反映。2023年2月16日,王某再次报警反映房屋被拆的事情,民警当场口头告知其该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其可到张店区房镇镇政府反映问题。 2023年5月4日我局收到王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依法进行了答复,一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警记录、询问记录以及记录信息属于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二是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将调查结果向其公开,我局在答复书中已明确将结果向其告知即: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二、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于法于理无据 申请人王某明知自己的房屋是违建而被房镇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并且房镇镇政府在拆除违建之前也在曹营村进行了动员和通知,王某对房子被拆一事不满,遂拨打110要求民警调查,民警在现场已口头告知该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王某不去张店区房镇镇政府或者其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仍要求公安机关公开信息,有强人所难之嫌。 综上所述,请依法维持我局张公(政公)字〔2023〕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因不满拆除违建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公开信息,于法于理无据。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为:申请人在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曹营村建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22年9月6日、9月13日,申请人的房屋先后两次被不明人员拆除毁坏,2022年9月13 日,申请人拨打了报警电话,现依法申请公开申请人报警的出警记录、调查结果、询问记录以及记录信息。(均需加盖公章)所需信息用途是知悉拆除房屋的行为主体。 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政公)字〔2023〕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收到你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你所申请的信息描述为:“申请人在淄市张店区房镇镇曹营村建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22 年9月6日、9月13日,申请人的两处房屋先后被不明人员拆除毁坏,2022年9月13日、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两拨打报警电话,现依法申请公开申请人两次报警的出警记录、调查结果、询问记录以及记录信息。(均需加盖公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1、你所申请的出警记录、询问记录以及记录信息,属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2、你所申请的调查结果:经我局大张派出所调查,不属于案件,不予受、立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信息公开申请表》; 2.张公(政公)字〔2023〕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报警的出警记录、询问记录以及记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以及记录信息属于行政程序的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报警的出警记录、询问记录以及记录信息”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不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认定上述信息属于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该表述存在不当,但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答复结果正确,且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必要,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2.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件的调查结果”信息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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