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案 淄政复〔2023〕225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3:28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225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522日作出的博公(西)行罚决字[2023]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6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6日收到。2023年6月7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博公(西)行罚决字[2023]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5月21日下午,我与王某某、杨某、张某某四人打麻将时,被便衣民警拘捕至博山公安局西冶街叠羊路派出所,第二天凌晨以另外三人承认赌博为由,给我拘留五日的处罚。我当时以口头和书面向警察表达了现在的观点,理由:我没有与三人一起,而是在三人之后的约半小时到达打麻将现场,自认为是去打麻将赢扑克消遣,没有任何人与我约定当天要赌博,也未约定赌博金额,最重要的是当天我与三人之间没有任何的现金收支及转账记录,处罚决定书上:“李某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证据不明,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与另外三人约定赌博及赌资,也没有现金收支及转账记录,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李某提出事实和理由的答复:

李某提出:没有与三人一起而是在三人之后约半小时到达打麻将现场,自认为去打麻将赢扑克消遣,没有任何人与其约定当天要赌博,也未约定赌博金额,其与其他三人之间没有任何现金收支及转账记录。处罚决定书上:“李某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证据不明,与事实不符。虽然李某到案后拒不供述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但是

与其一块进行赌博的王某某、杨某、张某某等三人均证实其与李某一块进行赌博,以及赌博规则、金额等,且均能相互印证。在行政处罚前告知中李某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我局经过复核,根据其违法事实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李某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5月21日,在博山区凤凰新村“XX茶庄”内,王某某杨某张某某李某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王某某杨某张某某李某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以上事实有王某某杨某张某某李某的陈述和申辩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1日16时40分许,申请人与案外人王某某、杨某、张某某共四人,在博山区凤凰新村“XX茶庄”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202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受案。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分别对王某某杨某张某某李某进行了询问,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李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与我一起参与打麻将的还有张立波(音同)、杨某王某某”“我们玩的是数台数麻将,我们用扑克牌当分数,就是按扑克牌上的分数,从A到10分别为1到10分,J、Q、K和大小王都是50分,我们每个人最开始分到手的是8张50分的扑克牌,还有1到10分的共计100分的扑克牌,也就是每人最开始分别有500分,与扑克牌的张数无关。打麻将的具体规则是按台算,比如说碰碰胡是10台,清一色是20台,和牌时最少10台才能算,1台算1分……,民警去检查时我手里还有301分,也就是输了199分”“我们打麻将只是为了娱乐,只用扑克牌的分数论输赢,没有约定赌资”。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23年5月21日中午……,到了下午2点多,我、张某某李某杨某就一起商量着到博山区福清苑小区门口的XX茶业茶楼打麻将玩,我们四个人在茶楼二楼最东边的一个房间里坐下,房间里有一个自动洗牌的麻将桌,房间的房间费是60元,我们四个人也商定最后我们打完麻将后,根据输赢的情况,相互算账,一般都是用微信相互转账,60元的房间费由赢了钱的人支付。……我们玩的是一种数台数和牌的麻将玩法,刚开始的时候,我每个人分500台的扑克牌,扑克牌的牌面A就是1台,2就是2台,3就是3台,以此类推10就是10台,J、Q、K、大画、小画每张扑克牌都是代表50台,1台就是相当于1元钱,每个人分的500台得扑克就是相当于500元钱。然后我们开始打麻将,每局麻将必须要使麻将牌面够10台以上才能和牌,最高是20台封顶,我们玩的过程中,一般一局也就十二三台或是十四五台的样子,今天,我们大约玩了二十多局,民警查获我们的时候,我手里还有扑克牌22张牌面加起来一共271台,这样我一共输了229台也就是输了229元钱。”张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与我一起赌博的有王某某李某杨某”“福清苑旁边有个茶楼,这个茶楼我、王某某李某杨某之前去过,王某某提议去茶楼玩会儿吧,我、李某杨某就明白了王某某的意思是去茶馆打麻将赌博。……。我们玩的是一种数台数和牌的麻将玩法。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每个人分500台扑克牌,扑克牌A代表1台。2至10分别代表2至10台,J、Q、K、大王、小王都是代表50台,1台相当于1元钱,每人起初分的500台扑克牌就相当于500元。每局麻将必须要使麻将牌面够10台以上才能和牌,最高是20台封顶。在我们玩的过程中,一般一局也就是十二三台或者十四五台,最后看谁手里还有多少台扑克牌,再根据扑克牌的台数结算赌资。到了16时40分许,民警到我们赌博的房间检查,我、王某某杨某李某就被待到派出所了。”“王某某说的玩的意思就是去茶馆打麻将赌博,我们之前去过这个茶馆之前也是在这个茶馆打麻将赌博,所以当王某某这么说的时候,我、杨某李某都心知肚明,他的意思就是去打麻将赌博。”杨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23年5月21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在博山区凤凰园社区的XX茶叶茶楼赌博。”“用打麻将数台数的方式赌博。我们每个人分500台的扑克牌,扑克牌的牌面A就是1台,2就是2台,3就是3台,以此类推10就是10台,J、 Q、K、大画、小画每张扑克牌都是代表50台,1台就是相当于1元钱。然后我们开始打麻将,每局麻将必须要使麻将牌面够10台以上才能胡牌,最高是20台封顶。”“参赌的人都有王某某张某某李某,还有我,共四个人。”“我们没有商定也用不着商定,一说去茶楼打麻将都明白肯定是赌钱的,因为之前我们曾经赌过几次,也都是这种数台数的玩法,所以都心知肚明去茶楼不是单纯打麻将,也是为了赌钱。”

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李某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李某陈述:“我未和他三人商定赌博,更没有支付赌资,不认可现有证据,我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经案件集体研究和审批程序,对申请人李某作出了博公(西)行罚决字[2023]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现查明2023年5月21日,在博山区凤凰新村“XX茶庄”内,王某某、杨某、张某某、李某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王某某、杨某、张某某、李某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以上事实有王某某、杨某、张某某、李某的陈述和申辩等事实依据。综上,李某赌博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博公(源)受案字[2023]74号《受案登记表》;

2.《询问笔录》;

3.《研究案件记录》;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办案说明》;

6.博公(西)审字[2023]240号《行政处理审批表》;

7.博公(西)行罚决字[2023]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对案外人杨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李某、杨某、王某某、张某某四人用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的事实。该四人人均参赌金额为500元,已经构成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主张的其未与另外三人约定赌博与赌资,也没有现金收支及转账记录,被申请人认定“李某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证据不足的问题。对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然在公安机关询问调查时拒不承认其四人约定了赌博和赌资,但是公安机关对案外人张某某、杨某、王某某三人询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李某、张某某、杨某、王某某对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事先约定事后结算,人均赌资为500元等达成了意思一致以及实际参与赌博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李某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案被申请人经受案、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集体研究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博公(西)行罚决字[2023]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博公(西)行罚决字[2023]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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