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案 淄政复〔2023〕235号 | |||
|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235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3〕37030422105312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3〕37030422105312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外地第一次到淄博,车载年迈身患肺癌的父亲和母亲,和孩子来这么有温度热情的城市游玩,年迈父母从新闻看到这么热情友好的城市一直想来,无奈本人家有中考生和不敢耽误工作一直无法前来。直到6月15号孩子考完试,6月16号安排了淄博行。第一次走317省道,确实没看到测速标志,请求政府撤销处罚决定书。 2.省道以什么理由规定限速40? 申请人认为:没看到测速标志,省道规定限速40没有道理,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限速40公里/小时符合路况和相应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 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在省道317-60公里300 米处,临近村庄、急弯较多,岔路口也经常有人员和车辆出入,速度过快容易造成车辆侧翻带来危险,限速40公里/小时符合路况和相应规定。 二、此处设置的测速标识明显。 此处除了有限速40的测速标识外,还设有“前方测速、村庄急弯 车辆易翻 减速慢行!!!”等标识提醒。申请人称:没有看到测速标志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我队所设的“机动车超速自动检测系统”是经淄博市计量科学研究院鉴定:合格;有效期自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 三、王某某驾驶车辆超速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存在。 2023年6月16日8时58分,王某某驾驶鲁GLXXXX小型轿车沿省道317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17-60公里300米处,此时车速为80公里/小时,此路段限速为40公里/小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因驾车超速行驶,被交通监控测速卡口设备抓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 四、我队对王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因而,我队依据上述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的处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处罚适当。 五、我队对王某某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我队在作出处罚时,给申请人做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程序正当合法,答复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因此,我队对当事人王某某超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王某某带家人来淄博游玩是好事,但来到淄博也应遵守相应的交通法规,在道路上行车更应当注意安全。希望通过该次处罚能使申请人吸取教训,遵守交通法规,而不是心存侥幸心理,出门在外要对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予维持。 被申请人认为:限速40公里/小时符合路况和相应规定,测速标识明显,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6日8时58分,申请人驾驶鲁GLXXXX小型轿车沿省道317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17-60公里300米处,此时车速为80公里/小时,此路段限速为40公里/小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因驾车超速行驶,被交通监控测速卡口设备抓拍。 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淄公交(博)立字〔2023〕370304690481212号《立案决定书》,对申请人超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告知拟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和不要求听证。 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3〕37030422105312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8时58分,在省道317六十公里300米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代码1650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驾驶证记6分。 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将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3〕37030422105312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监控照片: 2.限速标志照片; 3.立案决定书; 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7.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证书》; 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9.法制员审核表; 10.领导审批表; 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职责权限,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监控照片、限速标志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路段限速40km/h,且道路悬挂有限速40km/h的交通标志。申请人驾驶鲁GL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317-60公里300米处时,此时车速为80公里/小时,超过规定时速100%,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驾驶证记6分,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 本案被申请人经立案、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听证告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3〕37030422105312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3〕37030422105312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