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投诉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桓台县自然资源局、桓台县马桥镇人民政府等案 淄政复〔2023〕3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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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淄政复〔2023〕324号
滕某: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你邮寄的《投诉》,你举报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桓台县自然资源局、桓台县马桥镇人民政府等,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该《投诉》不是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事项。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现予以退回。
2023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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