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复议沂源县人民政府案 淄政复〔2023〕334号

发布日期:2024-01-04 17:32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334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沂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违法,于20237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决定延期至2023年10月29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西赵庄村有房屋一处(房屋面积为552.37平,共计两层,其中一楼用于居住,二楼用于服装加工)。2021年12月,涉案房屋因“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淄博段”项目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2022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因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补偿内容时、其未能依据提供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导致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即淄博市人民政府撤销。自此,未有县政府以及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的拆迁工作人员针对申请人上述房屋补偿事宜与申请人进行对接,申请人认为:“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淄博段)工程项目”已于2021年7月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用地批复即自然资函(2021)63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淄博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申请人房屋在此次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且高速公路修路行为产生的噪音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所居住的生活环境、导致申请人及其家人夜晚深受折磨,并已多次通过12345反应上述问题未能予以解决,上述因素导致申请人及其家人对该房屋现已无法居住使用。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于2023年5月16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单号:1277505438601)向被申请邮寄了《补偿申请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单位,依法有与申请人协商补偿事宜即签订补偿协议、以及支付房屋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等费用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了上述《补偿申请书》,现已两月有余,截止到目前仍未能出具书面的补偿处理文件,该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请贵府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的法定义务,责令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征收范围,且申请人对该房屋已经无法居住使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后超过两个月未出具补偿处理文件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宋某某要求答复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因建设临临高速公路需要,沂源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沂源县悦庄镇西赵庄村部分集体土地,申请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有房屋等地上附着物。2021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淄博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函资[2021]632号),批复同意淄博市沂源县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收回,本次土地征收其中包括申请人所在的沂源县悦庄镇西赵庄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包括申请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所有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土地征收批复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事宜多次与申请人协商,因申请人对补偿价格和安置地点不满意,申请人拒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2年8月13日,答复人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复议,市政府撤销了答复人做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期间,根据临临高速公路建设优化需要,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对临临高速线路进行规划设计变更,根据“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工程K95+227-K95+237挡土墙设计图”规划,临临高速不再占用申请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拆除。根据该变更规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向申请人口头告知了变更规划事实,并告知不再占用申请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据此,申请人宋某某要求答复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已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宋某某要求答复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没有法律根据。因临临高速规划变更,不再占用申请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据此,答复人没有义务履行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按信访事项处理,现在,该信访事项正在处理中。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市政府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后按照信访事项进行了处理,现在正在处理中。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沂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22]1号),决定对起自博山-沂源界,向东南沿鲁山镇车场村北侧,于悦庄镇黄山子村东交X009淄中路,路线转向南,于悦庄镇王家泉村东交G22青兰高速,于南安乐村东上跨瓦日铁路,于河西三村东交X026。后经中庄镇西,于欣苗村西交S234,后经清华台村,于凤凰峪南到达淄博-临沂市界地块进行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在征收范围内。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法达成协议,2022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沂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对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淄政复〔2022〕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对申请人位于沂源县悦庄镇西赵庄村552.37平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该邮件于2023年5月18日由本人签收。截止到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后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沂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22]1号

2.《沂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3.《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2〕228号;

4.《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底单查询单。       

本机关认为: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人民政府,具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应当就申请人是否在征地范围、是否应当向申请人进行征地安置补偿、安置补偿的具体金额等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进行告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后未在60日内未作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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