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南定派出所案 淄政复〔2023〕616号

发布日期:2024-01-04 22:56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616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南定派出所

第三人黄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1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购物时申请人遭遇消费欺诈,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12315和淘宝平台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2022年2月17日、21日和3月7日分别收到快递包裹,打开后发现全是给死人用的冥币。2022年1月份多次手机短信炸弹连续多次轰炸攻击投诉举报者的手机、致使手机不能正常使用,日常生活遭到扰乱骚扰,销售欺诈者对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不吸取教训,还丧心病狂的恐吓、威胁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者,申请人到南定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手机短信连续炸弹攻击骚扰不管只同意受理包裹恐吓、威胁件,经过“人民警察”漫长地、艰苦的、克服重重困难地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侦办,2023年6月终于盼来了淄博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结果不服,向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2023年9月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不予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直到2023年11月29日才收到南定派出所的就是坚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试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此案拖拖拉拉一年多和退回重新处理历时近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经开区公安分局来说是废纸一张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开区公安分局南定派出所可以为所欲为不用遵守吗?

3、经开区公安分局南定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执法部门还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骚扰、恐吓民众的犯罪分子的纵容者、保护者?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遭受第三人的威胁、恐吓。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未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第三人作出处罚,被申请人所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被申请人办理该案期限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限的规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5日早上9时许,吕某某报案称:2022年2月17日、21日收到两份快递包裹,打开后发现两份包裹内均系冥币;2022年3月5日我所对吕某某被威胁人身安全案受理为行政案件。经查,2021年12月份我所辖区被害人吕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拼多多网站XX百货商家购买电线,其购买的实际数量与发货数量不符,被害人吕某某通过拼多多客服进行多次投诉,2022年2月17、21日分别收到由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华盛云仓、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深泽镇邮寄的冥币,韵达快递单号:43239171267X,寄件人:刘X;圆通快递单号:YT631785662X,寄件人:刘X;经核实,韵达快递的购买者旺旺号:“望乡X”,圆通速递的购买者旺旺号:“寒江孤影X”。在受理案件后,办案民警通过办案协作的形式由河北警方对销售冥币的商家进行调查取证,证实了淘宝旺旺号的买主系“望乡X”、“寒江孤影X”,根据被害人吕某某提供的证据,办案民警核实了拼多多XX百货商家的身份信息,系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度下村村民黄某某;办案单位通过办案协作的形式委托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万安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进行询问并调取淘宝购买记录,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否认从淘宝网下单为被害人吕某某购买冥币一事,2023年1月4日办案民警通过视频的形式对黄某某再次进行询问,黄某某拒不承认购买冥币一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吕某某收到冥币一事系黄某某所为,2023年5月25日淄博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南定派出所对吕某某被威胁人身安全一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7月1日吕某某对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2023年9月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复议办作出撤销了我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要求我所重新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我所派员到福建省泉州市联系黄某某进行调查,黄某某拒绝配合;2023年10月17日开具《调查证据通知书》,到中国邮政邮寄该通知书,中国邮政因杭州亚运会期间不接收杭州方向的邮件;10月30日将《调查证据通知书》邮寄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11月1日,《调查证据通知书》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接收(因系行政案件对方未答复)。我所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淘宝旺旺号“望乡X”在案发期间系仅由黄某某本人控制使用,故我所认定嫌疑人黄某某存在违法行为,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11月21日我所对吕某某被威胁人身安全一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综上所述,吕某某被威胁人身安全一案因情节特别轻微,我所认为不应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我所作出的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贵单位依法维持我所作出的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淘宝旺旺号“望乡X”在案发期间系仅由第三人本人控制使用,第三人实施了威胁申请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但因第三人因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所作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5日9时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其于2022年2月17日、2月21日先后收到两份快递包裹,打开后发现两份包裹内均系冥币。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天地通用银行万万亿(冥币)、天地通用银行壹佰元(冥币)的证据材料。案件办理期间,被申请人通过办案协作的形式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公安局赵八派出所对销售冥币的商家进行询问并调查取证,通过办案协作的形式委托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万安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调查取证,依法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因证据不足不应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5月28日、2023年6月30日将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第三人、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淄政复〔2023〕2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依据第三人未承认为申请人购买冥币的询问笔录,即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存在为申请人购买冥币的行为,从而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并未履行全面的调查核实义务,证据不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3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经开公(南)调证字〔2023〕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与申请人被威胁人身安全一案有关的淘宝旺旺号望乡X和寒江孤影X的注册身份信息及在2022年2月1日至28日的下单购买记录。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办案协作的方式,委托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万安派出所代为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20231121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微信向第三人宣告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与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7日分别向第三人和申请人送达上述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

2.受案回执;

3.询问笔录;

4.接受证据清单及所列证据材料;

5.调取证据通知书;

6.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7.办案协作函及协作说明;

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9.办案协作函及协作说明;

10.送达回执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该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曾因购买电线发生纠纷。本案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申请人所收到的两份冥币快递包裹的淘宝购买者账号分别为“望乡X”、“寒江孤影X”;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其淘宝账号为“望乡X”的事实。此外,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望乡X”的账号只有第三人本人在使用的事实,虽然第三人对于申请人收到冥币一事表示不清楚,否认从淘宝网下单为申请人购买冥币,但第三人在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中也未提出属于第三人的“望乡X”淘宝账号存在他人控制及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综合上述证据材料认定第三人实施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综合考虑案件起因,危害后果,认定第三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但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列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并未明确列明哪一项,存在文书瑕疵,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7日向第三人邮寄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送达期限,属于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不予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存在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南)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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