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案 淄政复〔2023〕502号

发布日期:2024-03-12 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50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3703231921965704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编号:3703231921965704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国庆假期自驾车回济南看望老人。2023年10月1日从莱钢去淄博帮老人处理事务,途径S231张台线蓝海路段遇见一辆三轮车在单车道同向慢行,为避让,行车压到黄色标志线。后收到违章处罚通知。

2、作为合法公民深感权益受到伤害,在12123发起申诉后被驳回。对此十分困扰,主要有两点疑问:一是在道路过窄的情况下,为避让非机动车应该如何处理?二是道路设置是否可以按照需求合理优化车道宽度,是否可将标线设置为虚线,可否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并附现场图片。

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有待商榷之处,要求取消以上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日7时49分,杨某驾驶京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31张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231张台线蓝海路段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杨某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该交通违法。

二、理由和依据

(一)违法事实清楚。经查看监控记录的违法照片,实地查看S231张台线蓝海路段情况,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同方向设置1条车道,车道外侧设有硬路肩,道路中心施划单黄实线。2023年10月1日7时49分,杨某驾驶京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31张台线蓝海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S231张台线蓝海路段时,车辆压道路中心单黄实线,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杨某该行为系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二)程序合法。申请人杨某于2023年10月17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该交通违法,杨某按照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程序处理,交管12123APP生成了No. 3703231921965704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杨某罚款200元的处罚,杨某接受处理。“交管12123”违法处理流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三)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中,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并依据《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1170,对申请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三、杨某所提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申请人违法路段施划单黄实线,行车压到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应按违反禁止标线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之规定,交通标线作为交通信号的一种,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应当按照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2.4规定,黄色单实线作为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时,禁止双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根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分为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和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两类,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采用双黄实线、黄色虚实线和单黄实线三种类型,在双向双车道公路,当两个方向超车视距均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单黄实线。

申请人违法的S231张台线蓝海路段为长下坡、厂区驻地、穿村、事故多发路段,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主管部门在该处路面施划有道路中心单黄实线,禁止双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驾驶人驾车在行驶过程中,尤其是行经不熟悉路段时,为确保安全,应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遇有同方向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通行

申请人超越的车辆是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通行,若申请人想超越前方车辆,应在允许超车的路段内超越前方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在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行驶,应当依次通行。

被申请人认为:对杨某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日7时49分,申请人驾驶京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31张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231张台线蓝海路段时,车辆压道路中心单黄实线,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该交通违法,交管12123APP生成了No. 3703231921965704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交通违法抓拍图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职责权限,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本案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违法行为现场图片能够证实,2023年10月1日49分申请人驾驶京A*****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监控拍摄现场照片,认定申请人实施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涉案《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3231921965704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703231921965704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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