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复议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案 淄政复〔2023〕6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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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601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1月2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答复。 申请人称:1.冒名顶替安置工作是谁?冒名顶替单位是在哪里?要求归还工作。2.参保三个账号要拆分,每个账号信息是谁?办理工作人员是谁?参保增减信息、档案材料,所有三个账号打印出来。淄博市人社局、张店区人社局、淄川区人社局,办理盖章参保三个账号分别打印出来。3.经省中心研判部门是谁?研判长是谁?研判员电话、地址,书面答复办理盖章。4.调查清楚、实事求是参保三个账号拆分、退役军人冒名顶替安置工作,退役军人冒名顶替工作在哪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查明退役军人冒名顶替工作问题;社保参保账号增减问题;应对申请人的参保账号拆分。 被申请人称:1、关于申请人第一项诉求,答复人回复如下:经查,2019年7月18日,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中“政府安排方式为自谋职业”;2019年9月25日,由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淄川区社保中心和淄川区医疗保险处盖章,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中“政府安排方式:自谋职业”。查证是否存在“冒名顶替安置工作”的问题不属于人社部门职能,可向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寻求解决途径。2、关于申请人第二项诉求,答复人回复如下:第一,三条社保信息合并情况。2020年7月,申请人本人到淄川区社保中心反映在某某公司淄博分公司无法办理增员缴费。经查,2019年12月,申请人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在淄川办理退役军人社保补缴,补缴单位为淄川区退役专户。同时,申请人在淄博市直企业(某某公司),使用身份证号码******有参保信息;在张店区企业(某某店),使用身份证号码******有参保信息,属于一人多号现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第一条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系统中全国统一标示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结合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对以上三条参保数据进行合并处理,合并后申请人的缴费及个人账户等历史不受影响。第二,三条社保信息拆分情况。应申请人要求,淄川区社保中心于2022年9月7日、2023年5月10日分别提报拆分数据信息的需求报告,由于此业务是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上线前的数据合并,现已无法回退,无法拆分。3、关于申请人第三项诉求,答复人回复如下:第一,关于淄博某某公司参保增减员相关情况。2008年6月19日12:27:45,淄博某某公司使用身份证信息******,为申请人办理社保增员业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9月12日15:10:45淄博某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社保减员,减员原因为在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附截图)第二,关于淄博某某厂参保情况。淄博某某厂于2002年5月16日宣布破产。2008年12月18日15:24:34至15:25:47,某某店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增员业务时,由于张店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误操作,使用系统中身份证尾号为“0”的******号码在淄博某某厂为申请人做了职工增员减员业务,发现错误后工作人员立即于15:25:48办理增员到某某店,业务办理完成。(附截图)第三,关于淄川退役专户增员信息、退役士兵补缴情况。2019年11月18日14:18:15,淄川区社保中心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办理表》,核定拟补缴时间段等信息,在淄川区退役专户使用身份证号码******办理了增员补缴业务。但同时发现刘某某在淄博市直企业(某某公司),身份证号码******有参保信息。2019年12月25日11:07:13,淄川区社保中心在淄川区退役专户填写缴费单据,并反馈给补缴责任主体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当事人缴费;2019年12月27日12:25:46 确认缴费单据,完成补缴业务。第四,重复缴费情况。2019年10月,淄川区社保中心核定刘某某中断缴费信息时,主要以身份证号码信息******为基础进行查询,未对身份证信息******进行查询,导致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重复缴费。对于重复费情况已告知,但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具备相应的事实与法律基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主要内容是:一、冒名顶替安置工作。2008年9月份某某超市缴不上保险,2020年7月在某某超市缴不上保险。张店区人社局说刘某某有三个账号,要求到淄川区人社局合号才能缴保险,淄川区人社局和淄博市人社局联合办公合号。二、对冒名顶替安置工作三个参保账号进行拆分,每个账号信息是谁,打印参保增减信息、档案材料。三、经省中心研判,研判长、研判员是谁,电话地址,书面盖章回复。 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内容是: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划分,现就你于2023年10月9日提出的相关问题商张店区、淄川区社保中心后,书面答复如下:一、关于“冒名顶替安置工作”的问题。问题描述:冒名顶替安置工作是谁?冒名顶替单位在哪里?答复:2019年7月18日,你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中“政府安排方式为自谋职业”;2019年9月25日,由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淄川区社保中心和淄川区医疗保险处盖章,你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中“政府安排方式:自谋职业”。查证是否存在“冒名顶替安置工作”的问题不属于人社部门职能,可向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寻求解决途径。二、关于“三个账号”合并和拆分问题。问题描述:发现2008年9月份某某超市缴不上保险,2020年7月在某某超市缴不上保险。张店区人社局说刘某某有三个账号,要求到淄川区人社局合号才能缴保险;淄川区人社局和淄博市人社局联合办公合号?答复:1、三条社保信息合并情况。2020年7月,你本人到淄川区社保中心反映在某某公司淄博分公司无法办理增员缴费。经查,2019年12月,你使用身份证号码******在淄川办理退役军人社保补缴,补缴单位为淄川区退役专户。同时,你在淄博市直企业(某某公司),使用身份证号码******有参保信息;在张店区企业(某某店),使用身份证号码******有参保信息,属于一人多号现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第一条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系统中全国统一标示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结合你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对以上三条参保数据进行合并处理,合并后你的缴费及个人账户等历史不受影响。2、三条社保信息拆分情况。应你要求,淄川区社保中心于2022年9月7日、2023年5月10日分别提报拆分数据信息的需求报告,由于此业务是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上线前的数据合并,现已无法回退,无法拆分。三、关于三个参保信息问题。问题描述:参保三个账号,每个账号信息是谁?办理工作人员是谁?参保增减信息档案材料所有三个账号打印出来,保险有重复缴费的问题?答复:1、关于淄博某某公司参保增减员相关情况。2008年6月19日12:27:45,淄博某某公司使用身份证信息******,为你办理社保增员业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9月12日15:10:45淄博某某公司为你办理社保减员,减员原因为在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附截图)2、关于淄博某某厂参保情况。淄博某某厂于2002年5月16日宣布破产。2008年12月18日15:24:34至15:25:47,某某店为你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增员业务时,由于张店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误操作,使用系统中身份证尾号为“0”的******号码在淄博某某厂为你做了职工增员减员业务,发现错误后工作人员立即于15:25:48办理增员到某某店,业务办理完成。(附截图)3、关于淄川退役专户增员信息、退役士兵补缴情况。2019年11月18日14:18:15,淄川区社保中心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办理表》,核定拟补缴时间段等信息,在淄川区退役专户使用身份证号码******办理了增员补缴业务。但同时发现刘某某在淄博市直企业(某某公司),身份证号码******有参保信息。2019年12月25日11:07:13,淄川区社保中心在淄川区退役专户填写缴费单据,并反馈给补缴责任主体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当事人缴费;2019年12月27日12:25:46确认缴费单据,完成补缴业务。4、重复缴费情况。2019年10月,淄川区社保中心核定刘某某中断缴费信息时,主要以身份证号码信息******为基础进行查询,未对身份证信息******进行查询,导致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重复缴费。对于重复缴费情况已告知,但你表示暂不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以上事实有《申请》《关于刘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回复冒名顶替安置工作、参保账号合并与拆分、重复缴费以及参保信息等问题。被申请人调查后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人社部门不负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并就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淄博市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有关申请人社保增减行为一并进行了相关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系对申请人问题咨询的调查回复,并未改变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及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最初对申请人作出的社保账号处理行为,也未减损申请人实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他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影响。因此,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提出的撤销涉案答复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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