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复议张店区人民政府案 淄政复[2023]6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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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640号
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政征补字〔2023〕15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政征补字〔2023〕15号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一:未公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文。未公示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审批文件。 二:征收方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借口。我所处的XXX园X号楼X单元XX室,未公示建设什么公共事业项目,并在政府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第一章第一节第三项中,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由土地开发项目,征收方属严重违法。 三:补偿未公平,公正,新旧社区评估价格基本一致。比如,和我小区一墙之隔1995年建成东大化工宿舍,1985年建成的木器厂1号楼,1990年建成的大成农药宿舍,XXX园小区的50年产权的楼房和我小区2007年建成70年产全的评估价基本一样。 四:评估房屋不符合法律程序。本人未指定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未进家实地测量,评估报告没有详细评估房屋补偿名细。 五:征收方从2021年9月份开始张贴公告,并在小区门口大力宣传,让我们租房子,为配合政府顺利拆迁,房子租了,家也搬了。但又通知缓拆,拿着红头文件当儿戏,让我经济受到损失。 六:征收部门随意更改征收范围和建设项目总体规划,随意改变征地用途。 七:征收补偿费用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贷款发放补偿金。 八:征收方在2022年11月份采用暴力手段,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拆除楼梯安全扶手,道路受限,锁大门等违法行为迫使我搬迁。(并未经本人同意,湖田街道办事处己把我家水,电,暖,天然气销户)。 九:因征收使我正常使用的空调,太阳能,窗帘,油烟机,燃气灶,洗脸盆,梳妆镜,挂衣架,家具,电视柜,玻璃拉门等无法正常使用。被告的空调,太阳能,窗帘等因移位造成无法再继续使用。导致正常使用的空调,太阳能报废。被告仅补贴移机费,共计600元。暖气片,暖气罩于2022年6月份重新更新,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征收方属于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领导重大决策失职,现在是只征不建,政府支付征迁户房租一项,己给国家浪费了大量财务支出,这都是人民血汗钱,我的房子建于2007年从外观到结构,质量特好,各方面都达标。 十一:征收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在2023年11月15日上级领导来淄博督查时,动用了挖掘机和工程车数台,在大成社区和新华医疗社区,开始装模作样动工,其实只动了动杂草而己,又给国家浪费了大量的财政支出,截止2023年12月18日,己下征收公告14个月左右,工程迟迟未动工,让我们无家可归,让我们无法相信政府,让我们看不到了希望。 综上所述,征收方张店区人民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1条,第2条,第3条,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2条,第19条,第20条,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5条,46条,47条,48条规定。请求淄博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张店区人民政府,张政征收补字[2023]15号,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违反征收补偿法定程序,且未做到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所作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张政字[2022]69号)决定并公告,并在征收决定上载有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维权途径与时间。 二、本机关作出的《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政征补字[2023]15号)符合实体要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机关作出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张政字[2022]69号)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为:东二路以东,淄东铁路以西,洪沟路以南,胶济铁路以北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范围系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的重要部分,原告房屋位于涉案征收决定范围内。关于涉案项目,湖田街道办事处在搬迁范围内公示《关于选定淄博火车站北广场建设项目湖田片区房屋评估机构的通知》及《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房屋搬迁候选评估机构公示》,通知片区内被搬迁人从推荐的5家评估机构中自行选定1家评估机构,公示结束后,被征迁居民1311户共有1309户在《产权人选择评估公司汇总签字表》上签字确认,占该项目征迁范围被征迁居民99.5%协商选定了山东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湖田街道公示了选定结果,公示了《湖田片区XX社区XX园X号楼评估明细表》,其中包含原告的房屋评估结果,公示通知载明咨询和补正时间。湖田街道办事处向原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评估报告对原告所有的房产依法经过评估程序,涉案房产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符合法律规定,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不存在瑕疵。2023年5月10日,湖田街道办事处向原告送达《签约通知》要求原告15日内到湖田街道办事处签约。因在本机关作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情况下,本机关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张政字[2022]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政征补字[2023]15号),符合实体要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政征补字[2023]15号)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体资格、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发布张政字〔2022〕69号《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因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需要,决定征收:1.东二路以东,淄东铁路以西,洪沟路以南,胶济铁路以北;2.其他涉及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时收回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决定通过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申请人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 2021年8月27日,征收实施单位在XXX园4号楼张贴了《关于选定淄博火车站北广场建设项目湖田片区房屋评估机构的通知》,通知片区内被搬迁人自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9月6日,从推荐的5家候选评估机构中,自行选定1家评估机构,如不能协商选定房屋搬迁评估机构的,将由通过组织被搬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公示的候选评估机构有五家,分别为:山东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山东XX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淄博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淄博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1年9月7日,征收实施单位在XXX园4号楼张贴公示《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湖田片区评估机构选定通知》,共有1309户被征收居民在《产权人选择评估公司汇总签字表》上签字确认,协商选定山东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征迁评估机构。 2021年9月30日,征收实施单位在XXX园3号楼张贴《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征迁范围的通告》。 2021年9月30日,征收实施单位在XXX园3号楼张贴《关于公布<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住宅)(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共30日。 2021年11月14日,征收实施单位在XXX园4号楼张贴《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2022年11月28日,征收实施单位在XXX园小区门口张贴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 2022年12月7日,征收实施单位在XXX园4号楼张贴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通知》,确认共有1309户被征收居民在《产权人选择评估公司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协商选定山东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房屋征迁评估机构,承担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福连社区的评估工作的事实。 2023年1月3日,征收实施单位在XXX园4号楼张贴《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结果信息公示通知》及《湖田片区XX社区XXXX小区《湖田片区XX社区XXXX小区4号住宅楼评估明细表》,其中涉及申请人确认建筑面积74.35㎡,评估单价7493元/㎡,评估价值557105元,储藏室评估价值22740元,装修价值30082元,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840元,评估总值610767元,搬迁补偿费1190元,6个月安置补偿费6058元,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补偿总值625711元。 2023年1月19日,山东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出具了(山东)鸿润(2023)估字C001号-7《房地产估价报告》,对申请人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价值评估为610767元,价值时点为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该估价报告,申请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估价报告。 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复估的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下午两点。2023年3月6日,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申请人涉案被征收房屋处,因申请人未到达现场,未进行复估工作。 2023年3月9日,征收实施单位作出通知,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联系进行复估工作,并将通知张贴在申请人的居住地,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未接听。征收实施单位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通知内容。2023年4月27日,征收实施单位向申请人送达上述通知,申请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2023年3月23日,征收实施单位向申请人送达《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征收实施单位将上述补偿方案张贴在申请人居住地门口,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上述补偿方案内容。征收实施单位通过邮寄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补偿方案,申请人拒收。2023年4月27日,征收实施单位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上述征收补偿方案,申请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2023年5月10日,征收实施单位向申请人送达签约通知,申请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征收实施单位向申请人留置送达签约通知。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未接听。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短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上述签约通知内容。 2023年10月25日,因申请人与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作出张政征补字〔2023〕15号《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申请人房产在张店区人民政府张政字〔2022〕69号《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补偿价值经山东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确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申请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胶济铁路以北、杏园东路以南、东四路以西、洪沟西街南延以东区域内就近还迁安置房。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上述征收补偿决定。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收件人拒收退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张政字〔2022〕69号《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张贴文件记录单、张贴照片; 2、张政房征告字〔2022〕8号《《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张贴文件记录单、张贴照片; 3、《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征迁范围的通告》及张贴文件记录单、张贴照片; 4、《关于公布<淄博火车站北广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及张贴文件记录单、张贴照片; 5、《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及张贴文件记录单、张贴照片; 6、《淄博火车站北广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及张贴文件记录单、张贴照片、送达回执; 7、《关于选定淄博火车站北广场建设项目湖田片区房屋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张贴文件记录单、张贴照片; 8、《淄博火车站北广场建设项目湖田片区评估机构选定通知》及张贴文件记录单、张贴照片; 9、《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结果信息公示通知》及张贴文件记录单、张贴照片; 10、山东(鸿润)(2023)估字C001号-7《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回执; 11、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申请; 12、复估通知及送达回执、手机通话截图、短信告知截图; 13、《签约通知》及送达回执、手机通话截图、短信告知截图; 14、张政征补字〔2023〕15号《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关于张政征补字〔2023〕15号《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 被告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评估报告和《淄博市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根据查明的事实,山东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出具了(山东)鸿润(2023)估字C001号-7《房地产估价报告》。山东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其出具的房地估价报告载明的评估师均具有依法注册的房地产产权证书,估价报告是根据申请人的房地产产权证书并经实地勘查后作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提交了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申请,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进行复估的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下午两点,申请人对上述短信通知内容知悉。2023年3月6日,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申请人涉案被征收房屋处,因申请人未到达现场,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未进行复估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作出通知,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联系进行复估工作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亦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联系。综合上述因素,该评估报告可以客观反映被征收房屋在涉案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被申请人据此确定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已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进行详细说明,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还迁安置房为建筑面积70㎡、90㎡、110㎡、130㎡、150㎡五种户型,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中对房屋装饰装修评估补偿金、附属物评估补偿金、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等费用的确定与评估报告、安置补偿方案一致,保障申请人的选择权。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和奖励。”结合被申请人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补助与奖励规定:“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享受以下补助和奖励”。本案中申请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协议,故被申请人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无相应的奖励,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房屋进行补偿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决定等方式确定。”本案被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于2021年8月27日通知被搬迁人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福连社区共有1309户被征收居民在《产权人选择评估公司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协商选定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征迁评估机构。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在作出评估报告前,出具了《湖田片区XX社区XXXX住宅楼评估明细表》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公示,并作出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后申请人虽提出复估申请,在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具体明确的复估时间,且申请人对上述短信通知内容知悉,但申请人未到达现场。征收实施单位再次作出通知,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联系进行复估工作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亦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联系的情况下而致使复估工作未能开展。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基础,依据《淄博市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二批次湖田片区住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张贴公告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政征补字〔2023〕15号《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政征补字〔2023〕15号《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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