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分区分局案 淄政复[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03-21 10:57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4〕20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第三人淄博市高新区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书》。                                                                                                                                                                                                                          

申请人称:因为XX村民委员会私自冒名顶替卖了我家土地,没有任何说法,财物损失惨重,与村委会签订宅基拆迁协议,没有给我家分房子,XX村一期二期工程资金来源于土地补偿款,让村民免费入住,又拆了我家房子,宅基地补偿归集体所有、房屋附着物补偿归个人所有,没有答复(附协议)每年1000斤小麦,800斤玉米,实时价格补偿此为土地流转租地补偿,但已经建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附协议)克扣大部分租金,随即于2023年于XX村网格群发布“XX村的各位领导首先祝你们阖家团圆、中秋节快乐,今天去二期看你们门口上锁了,但依然需要打开,在此表示歉意,但没有办法,村委会强占了我的土地并已建厂,而且宅基地拆迁协议也请各位领导好好看看,以及现在XX社区的一期二期工程的资金来源,万般无奈下采取民事自救行为能力,楼房跑不了,占了也不是我家的,后期依然会通过法院或信访及其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因为怕打赢了官司依然得不到应有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强占的土地和欠我家的补偿款给了,立马退出房屋”附照片。我于2023年11月份联系开锁公司换了锁芯一把占了村里房子一套,根据民法典 1177条之规定,民事自救行为能力,刘迎新并向宝山管理中心反映情况,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没有回复。刘某某又信访反映以上问题,2023年12月份村委会第一次带领村里工作人员给我所占强制腾房(二期工程XX号楼二单元XXX室)双方报警后,四宝山派出所民警出警询问情况后,看了我的相关材料及证据,驱散XX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并把双方叫到一起明确告知此为民事纠纷,应到法院起诉或向上级部门反映,中间我多次与村委会协商,但村委会已开党员会和代表会决定已罢工,没有人,而且我本身也可以参与分房,但村委会各种理由不让我参加,第二次报警后,四宝山派出所民警王某和步某出警,询问给村里弄坏一把锁,我承认后说这个锁我只换了锁芯,而且主观目的是为了占房子维权,我父亲已经去了信访局反映问题,实在不行准备去法院起诉,我说不行去四宝山派出所报案,帮忙协调一下,民警王某说可以去纪委反映你的问题,你来四宝山报案欢迎,第二天1月4号早上8点20分左右刘某某和刘某某去四宝山派出所寻求帮助,要求帮忙协调一下以上问题,四宝山派出所民警布某说所长刚走、领导很重视去分局汇报,你们回家耐心等等吧,并说可以去卫固派出所报案,随后刘某某刘某某接着去卫固派出所寻求帮助,得到民警回复可以去法院或上一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民事纠纷不能介入,刘某某于2023年12月8号左右到达山东省信访局反映以上问题,我中间也拨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情况,2024年1月14日,四宝山派出所民警王某开着警车带着传唤令把刘某某带走,还是询问那些相同的情况,询问完后刘某某说了,刘某某来找你们说处理不了,村委会报案你就查刘某某,刘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晕倒派出所中间忘了,可以公开询问视频看看,中间120世博拉走,派出所民警阻碍医生带我去世博,后来刘某某忘了可以看视频,治疗后扣了刘某某的病例,到今天为止没有给刘某某,出来后想去四宝山派出所报案,民警都在场想让他们帮忙协调处理,他们说别找他们,从2024年1月3日开始至2024年1月18日拘留前,基本上每天都打电话给民警寻求帮助,10余个电话,一个不接(附照片截图)刘某某说刘迎新已去信访反映问题。2024年1月15日刘迎新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依法信访反映问题,2024年1月18日四宝山派出所民警辅警一群人,不打电话,直接开着警车,到结婚处寻找刘某某,刘某某打电话他们不接,刘某某随后再次拨打110投诉并报警,没有音讯后、以毁坏财物处以治安3日拘留18日到21日,并帮村委会要回房屋(X楼二单元XXX室)原因为2024年1月6日荣某某抓阄分配,刘某某说在之前就占了,和村里有纠纷,村委会明明知道依然分配,派出所民警不管,只管让刘某某返还房屋,刘某某刘迎新的损失可以去卫固派出所要,在此期间,刘某某多次拨打110报警或投诉或到四宝山派出所寻求帮助,民警都是说汇报看看,并且赔偿村委会50元锁芯钱,滥用职权,违规干预。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系民事自力救济,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超越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和查明的事实

经答复人进行调查核实,案件经过和查实案件情况如下:

2024年11月3日,刘某某联系开锁公司的柳某,谎称淄博市高新区XXX村二期XX号楼X单元 XX 室归自己所有,安排柳某将淄博市高新区XXX村二期XX号楼X单元XX室的门锁私自破坏,并更换了该房屋的锁芯,刘某某支付给柳某150元开锁及换锁芯的费用,报警人潘某某不要求做物价鉴定。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的询问笔录、潘某某的询问笔录、柳某的询问笔录、陈某新的询问笔录、潘某的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刘某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情况

2024 年1月18日,答复人经审批作出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三、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履行的法定程序

2024年1月3日,潘某某来所报警称:2023年12月5日左右,在XXX村二期XX号楼X单元XX房间,XX房间的门锁锁芯被人私自更换损坏,具体损失价值不详。答复人以行政案件立案。

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4日答复人对潘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2024年1月3日、2014年1月14日、2024年1月18日,答复人对刘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2024年1月15日、2024年1月18日,答复人对陈某新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2024年1月16日,答复人对潘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月15日、2024年1月18日,答复人对柳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2024年1月15日,答复人让柳某进行辨认。

2024年1月18日,答复人向刘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刘某某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4年1月18日,答复人经审批作出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刘某某宣告并送达,并告知刘某某家属,并于2024年1月19日向潘某某送达。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1.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据:

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办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五、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作如下答复

根据刘某某的询问笔录、潘某某的询问笔录、柳某的询问笔录、陈某新的询问笔录、潘某的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刘某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根据案件事实及情节综合考量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谎称自己是淄博市高新区XXX村二期X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要求开锁公司的柳某破坏该房屋门锁,并更换锁芯。事后,申请人支付给柳某开锁及更换锁芯的费用共计150元。2024年1月3日潘某某报案。同日,被申请人四宝山派出所受案并向潘某某送达立案回执。案件办理期间,四宝山派出所分别对申请人、潘某某、陈某新、柳某、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月3日接受潘某某提交的现场照片、视频、申请人父子抢占楼房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2024年1月14日接受申请人提交的限期搬离通知书一张。2024年1月15日接受陈某新提交的录音、截图以及柳某提交的截图等证据材料。2024年1月15日接受潘某某提交的监控一份。

2024年1月18日,四宝山派出所向申请人宣告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中写到:“我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未阐述具体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及理由。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刘某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次日,邮寄送达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回执、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本案中,涉案房屋淄博市高新区XXX村二期XX号楼X单元XXX室系XX村集体所有的房屋,房屋门锁由第三人付费安装。申请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找人破坏门锁并更换锁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报警人明确放弃做物价鉴定,被申请人综合考量案件起因、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裁量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四宝山派出所于2024年1月3日受理案件,2024年1月18日作出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及四宝山派出所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受理、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理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淄高公(四)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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