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案 淄政复【2023】595号

发布日期:2024-03-07 13:55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3595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112日作出的钟)行罚决字〔2023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12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公(钟)行罚决字2023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王某等个别淄川基层腐败分子,痛恨习主席反腐,多次以恶毒、污秽的语言辱骂习主席,我为维护习主席而上访,被陷害进了看守所。而其间淄川钟楼派出所的邢某某副所长,多次迫害我,因为我告过他有轻慢习主席的言语,他恨我维护习主席,让人给我上刑,这次不但不回避,又打击报复我。区信访局污蔑我越级上访,他们又诬我寻衅滋事。我并没有这些错误。附上上访材料和光盘(国家信访局认定为政治问题和腐败交织的典型案例。)其中白色和绿色光盘为原始的,黄色光盘为节要。注:邢某某也有一份并看了。我是被开发区绑架回来的(从北京我工作的地方)。

被申请人答复称:黄某某不服本机关于2023112日作出的川公()行罚决字2023〕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淄政复2023〕595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简要案情

黄某某因无理越级走访、缠访闹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先后两次被训诫,2022年11月7日被淄川区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3年3月19日释放后,黄某某不思悔改,于2023年10月19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0231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的。

三、根据黄某某的复议事实和理由,我们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经依法调查查明:黄某某因无理越级走访、缠访闹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先后两次被训诫,2022年11月7日被淄川区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3年3月19日释放后,黄某某不思悔改,于2023年10月19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我局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黄某某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系并非越级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与事实不符

信访人黄某某2019年9月27日,因越级到国家信访局被我局训诫。2021年6月26日,因越级到国家信访局被我局训诫。2022年11月7日,黄某某因违反信访规定,拒不通过合法途径,无理越级、缠访闹访,并利用“七一”等国家重大活动的时间节点,通过国家信访局登记等方式,对各级政府施加压力,达到其强拿硬要财物的非法目的,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3年3月19日释放后,黄某某不思悔改,于2023年10月19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我局依法将案件受理为行政案件,在调查中分别履行了传唤、询问、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告知、处罚审批等法定程序;处罚决定作出后,依法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所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黄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淄博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维持我局川公(淄)行罚决字2023〕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淄川区店子村村民黄某某自2015年3月17日以来,因贪污、土地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越级上访。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因无理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淄川区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3年3月19日释放。释放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受案登记。案件办理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人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并收集《关于钟楼街道黄某某信访行为的认定报告》《黄某某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登记情况》、申请人信访材料、《讯问笔录》、《训诫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申请人宣告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阅看后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2023年1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公()行罚决字2023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处办案民警注明情况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

2.违法行为人黄某某询问材料

3.证人程泗阳询问材料;

4.证人杜志强询问材料;

5.认定报告; 

6.越级信访材料

7.信访材料

8.黄某某讯问材料

9.黄某某训诫书

10.黄某某判决书

11.办案说明

12.黄某某户籍材料

13.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家属通知书执行回执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故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居住的违法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因无理越级走访、缠访闹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3年3月19日释放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其从重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综合考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案被申请人经受案、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钟)行罚决字〔2023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钟)行罚决字〔2023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