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复议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案 淄政复[2024]5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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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4〕5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请求:撤销淄博市卫健委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有关自2021年职称评审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本人一直工作在急诊护理一线,2021年国家颁布新的评审指导意见,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在国家标准框内各地确定地区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采取考试为主形式,市卫健委未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申报副主任护师的工作量应为平均每年的480条改为担任主管护师期间(2021-2022)违背国家政策,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宗旨,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而评审表上却是沿用多年的职位、论文、科研、奖励等所谓的评审专家投票也不过是掩人耳目而已。通过三年的评审结果,断了以前的猜想,医院想让谁进谁就评审通过,中间的很多详情无法在此表述,请求相关有调查权的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原则,调查三年来的评审违规事实,依据国家政策,责令市卫健委对本人副主任护士资格的认定,还真正护理临床一线人员以公平。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副主任护师资格评审认定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仍然沿用多年的职位、论文、科研、奖励等,未充分考申请人一直工作在急诊护理一线的工作实际,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按照国家政策对申请人副主任护师资格予以评审认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张某某的信访事项,实质为职称评审争议、人事争议纠纷。 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该申请内容系针对本机关对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职称问题等而提出信访咨询事项,申请人对于信访咨询答复意见书不满,提出其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实质争议内容属于人事管理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社部第4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另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职称评审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或投诉,以寻求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2304号行政裁定书就相关的案例作出裁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二、申请人提出的信访投诉内容实质为咨询,本机关对于咨询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告知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经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从2021年以来,淄博市卫健委在副主任护师晋升中,对临床护理的概念请先给予正确的释义”。该网上信访办件,经信访部门转送到本机关办理。本机关向申请人告知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及专家评审程序等情况,答复书内容属于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并参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三、申请人在信访咨询中提出对临床护理的概念给予正确的释义,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对职称评审的标准有异议,我单位提供了相关文件。申请人提出对文件的释义应当由有权机关解释,本机关是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申请人对职称评审有异议,应当通过规定途径解决。 本案起因是申请人提出信访咨询,本机关书面告知上级的相关规定,已经答复了信访咨询。本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相关文件标准不属于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其信访咨询在形式上应属于信访事项,实质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机关作出答复意见书是针对信访咨询回复,告知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专家评审程序情况,对于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提出的投诉,实质为咨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咨询予以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此外,申请人信访事项属于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进行信访登记,投诉内容为:“从2021年以来,淄博市卫健委在副主任护师晋升中,对临床护理的概念请先给予正确的释义。” 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2月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受理告知书》。 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答复:“我市副主任护师职称标准条件依据《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卫人才字[2023]3号)执行,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召开评审会议时,全部聘请外市具有卫生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并于2024年2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答复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投诉网信登记记录; 2.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受理告知书》; 3.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受理告知书》送达回执 4.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意见书》; 5.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意见书》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表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副主任护师资格予以认定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申请人系对其未被评定为副主任护师职称不服。根据上述规定,由职称评审引发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复查或投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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