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复议张店区人民政府案 淄政复[2024]140号

发布日期:2024-07-03 14:48 浏览次数:100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4〕140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机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于4月1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收到申请人补正情况说明后,本机关于5月10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已于5月12日收到该答复书。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司法局)设置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2、该岗代表区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具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情况。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于2024年4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要求补正明确第一项公开申请的内容是张店区政府法律顾问还是张店区司法局法律顾问相关情况;要求补正明确第二项“该岗”是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还是法律顾问。2024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情况说明》,内容是:“1、我公开的是人民政府。2、该岗即代表行政复议人员也代表法律顾问。”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是: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你通过中国邮政信函(XA32478292336)寄来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你所申请的事项描述为:“1、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司法局)设置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2、该岗代表区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具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情况”,由于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描述中设置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代表区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等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于4月1日邮寄补正通知书告知你对所需信息的内容进行补正。4月15日,本机关收到了你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补正说明,你对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如下补正:“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1、我公开的是人民政府。2、该岗即代表行政复议人员也代表法律顾问”。现答复如下:你申请的事项“1、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司法局)设置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根据你的补正说明,经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要求,我区配备了政府法律顾问并履行以下职责: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目前,我区现有政府法律顾问37人。法律顾问工作薪酬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500-1000元(税后)/件。你申请的事项“2、该岗代表区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具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情况”,根据你的补正说明,经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作出规定,我区配备的行政复议人员均符合该条规定。政府法律顾问按职责要求,根据需要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申请人,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轨迹查询,该邮件于2024年5月12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底单查询单;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及邮寄底单查询单;

3、《情况说明》及邮寄底单查询单;

4、〔2024〕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底单查询单(EMS邮单号:1047973633935)。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补正程序,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淄博市司法局主办

建议电脑屏幕分辨率大于1280x768 使用IE9浏览器进行浏览 未经授权禁止镜像

鲁ICP备2020035334号-1联系电话:0533-6218111 网站标识码:3703000033

鲁公网安备 37030302000238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