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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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现就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评定范围 全市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符合《评定办法》要求有关条件的在岗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村居(企业)法律顾问以及需要晋升等级的人民调解员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有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历。 (二)申报四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纠纷 30 件以上,年度形成调解案卷不少于 3 件; 4.调解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三)申报晋升三级人民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可以独立或组织开展疑难性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纠纷 100 件以上,年度形成调解案卷不少于 5 件; 4.为所在调委会主要力量,在调委会辖区具有一定知名度; 5.调解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四)申报晋升二级人民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五年以上(已录入山省东智慧调解系统); 2.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具备较强的调解能力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践经验; 3.累计调解纠纷 200 件以上,年度形成调解案卷不少于 10 件(已录入山东省智慧调解系统); 4.为所在调委会业务骨干,在调委会辖区有一定影响力; 5.调解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三、评选时间和方式 第一阶段:报名(2025年10月30日—11月6日) 由申报人根据《评定办法》,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淄博市等级人民调解员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诚信承诺书》(附件3)一式三份,向镇办司法所提出申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企业)法律顾问可从其单位驻地司法所提出申报,也可向其服务对象属地司法所提出申报;法律援助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向驻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向备案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报;市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向张店区司法局提出申报。报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淄博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报名工作联系表》(附件4)。 第二阶段:初评(2025年11月7日—11月11日) 各司法所审查申请人资格并进行初评,经初审后于11月11日前向区县司法局推荐。区县司法局对所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进行初评。市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委托张店区司法局进行初评。 第三阶段:评审(2025年11月12日—11月20日) 根据初评结果确定入围人员,其中二级人民调解员由区县司法局于11月18日前向市司法局推荐(附件1);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由区县司法局评审,评定结果于11月21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阶段:市评 11月30日前,由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评审确定我市二级人民调解员,入选人员将在“淄博普法”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公布。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202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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