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复议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案 淄政复[2025]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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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淄政复〔2025〕30号
山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你以“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以上规定,以国家税务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国家税务局淄博市税务局管辖,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你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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