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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07 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法制建设、完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推动消防安全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

消防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惠及民生、确保民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近年来,我市积极完善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实现了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总体平稳。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市居民住宅区火灾风险隐患也逐渐增多,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针对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总体形势和具体问题,制定淄博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政府规章,明确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中涉及部门的责任、细化相关制度、固化工作经验、弥补工作短板的客观需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据自身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义务,以及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在防、灭火和逃生方面的火灾防范能力,发挥了物业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二)明晰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演练等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确立了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未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居民住宅区参照执行的消防管理责任。

(三)规范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管理和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操作人员资质能力、档案资料管理进行了规定。鼓励在电梯内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居民在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配备灭火器、灭火毯、应急照明、自救式呼吸器等消防器材。明确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的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来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要求,对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急程序进行了规定。

(四)规定了火灾预防的相关措施。规定了消防标志标识的设置的要求、房屋装修装饰管理的责任、房屋租赁的双方责任、动用明火作业报批和现场管理的具体措施,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了具体要求。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明确了微型消防站工作任务、建设标准和能力提升要求。针对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充电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明确了新建和既有居民住宅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要求,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不得实施的影响消防安全行为。

(五)制定了监督管理保障机制。明确了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督导职责,对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要求。规定了消防救援、公安(含派出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在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创新建立了部门间会商研判、执法协作、隐患整改、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制定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交规定。

(六)强化法律责任的运用。规定了转致条款和违反本办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惩戒的要求,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明确了本市功能区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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