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案 淄政复[2025]9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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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政复〔2025〕90号
张某: 你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淄政复办〔2023〕1号《关于明确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桓台县人民政府管辖,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你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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