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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开展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6 10:32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开展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带封不动产自行处置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要将带封不动产自行处置工作,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回应人民群众呼声诉求的民心工程,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压缩办理时限,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安全,高效的服务。

《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府院联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做好信息传递和工作对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通知》要求,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和实际,加强对带封不动产自行处置工作的宣传,凝聚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执行的广泛共识,为带封不动产自行处置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通知》明确,公证机构参与不动产“带封过户”的,可以就和解协议出具公证书,为买卖双方就代为缴税、过户、还款、解封、解押等事项办理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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