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临淄区社区矫正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984/2021-51738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0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司法局

临淄区社区矫正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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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社区矫正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及时有效处置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司法厅下发的相关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细则和市司法局下发的《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一)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失控的;

  (五)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集体(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活动中发生非正常伤亡的;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集体(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病危、病亡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过程中滋扰管理秩序的处置;

  (八)社区矫正对象在收监押送过程中脱逃的;

  (九)社区矫正对象在直接接收或收监押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社区矫正对象对其犯罪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司法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有实施报复倾向或已经实施报复行为的;

  (十一)其他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

  第三条 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由司法所积极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局。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措施准备和队伍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四)坚持先行处置原则。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先接到报告的司法所为“第一处置人”,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及时通报当地派出所,并及时报告区局。

  (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处置,规范进行。

  (六)坚持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反应灵敏,措施果断,方法得当,迅速控制,有效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七)坚持协同应对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合力开展。

  第四条 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司法所负责组织处置,但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以及在区局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等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区局负责处置。

  第五条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所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的,要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负责领导、指导、督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工作科,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等情况,可选择设立以下专门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负责控制局面、消除危险、及时报警、平息事态等工作;

  (二)秩序维护组: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人群、维护秩序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负责联系协调医院,实施伤员救治等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必须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工作;

  (五)信息综合组:负责情况收集、信息传递、材料汇总、媒体应对等工作。

 

第三章 处置措施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向“110”或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向区司法局报告,区局和司法所在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公安警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制止、控制,避免犯罪后果加重。并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控制事态发展,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联系协调医院开展伤员救治,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开展犯罪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向“110”或公安派出所报警,并配合公安警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控制,积极开展批评教育,劝导其离开群体性事件现场,并向当区司法局和公安机关通报情况。根据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对涉事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惩处。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处置。司法所应立即向区司法局报告,区局及时向同级信访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信访部门到上访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说服教育,将其带回居住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合法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处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上访社区矫正对象,要依法从严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的处置。接到法律文书后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的,区司法局要立即书面报告区检察院、市司法局和函告决定机关,同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超过40天的,无论是否查获,按规定应当及时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司法所应当立即上报区司法局共同组织查找,经手机定位、走访调查后仍未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的,区局通报区检察院和市司法局,无论是否查获,脱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一律给予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惩处。裁定(决定)收监而仍下落不明或在逃的,区局应当将法律文书送交区公安分局予以追逃。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集体(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活动中发生非正常伤亡的处置。组织活动的司法所应当立即联系“120”开展救治工作,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做好其思想、解释和安抚工作。因打架斗殴引起伤亡的,要及时向“110”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对涉事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惩处。同时应当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报告区检察院。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集体(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病危、病亡的处置。组织活动的司法所应当立即联系“120”开展救治工作,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同时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报告区检察院。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过程中滋扰管理秩序的处置。组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司法所应当强化现场秩序维护,立即将违规人员带离现场,进行批评训诫,同时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收监押送过程中脱逃的处置。随车押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社区矫正对象脱逃地“110”报警,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共同追逃,并向执行押送任务的区司法局报告。区局应当立即报告市司法局,通报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和收监执行决定机关,协调配合公安机关组织追逃、抓捕工作。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收或收监押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置。随车押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22”报警,请求及时处理事故,并向执行任务的区司法局报告。造成伤亡的,立即联系“120”展开救治。因车辆损坏、或者随车押送工作人员伤亡无法执行任务的,区司法局应当立即派车派人或者协调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相关部门继续执行收监押送任务。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对其犯罪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司法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有实施报复倾向或已经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置。对有报复倾向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必要时请心理咨询师进行思想疏导;对已经实施报复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发生地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要及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或给予警告处理,并进行心理疏导,说服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突发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和处置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逐级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其他非本级管辖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及时查明引起突发事件的原因、经过、后果等,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严密关注舆情导向,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相关事宜。需要对外发布的,应当拟定信息内容,统一发布,并组织宣传报道。要严密加强与宣传、新闻、媒体、网络部门的沟通,健全网络引导队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五章 处置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司法所应当把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出切合实际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交流。

  第二十四条 各司法所应当建立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机制,定期排查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和行为动态,加强评估研判,落实对重点人员的管控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防范。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要组织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应急演练,使其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和应急对策,提高其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增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各司法所在防范和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所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预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