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警示案例——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终止社区矫正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984/2023-53847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2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司法局 |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男,1991年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淄博市临淄区。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朱某于2022年8月29日到临淄区司法局报到,次日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在与社区矫正对象朱某进行入矫谈话时,了解到其文化程度较低,认知能力欠缺。家庭情况也比较特殊,父亲去世,母亲年迈且有精神障碍,在家无人管教,本人性格相对偏执,法纪意识淡薄。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个性化矫正、因人施矫的原则,动员朱某叔叔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并为其制定了贴合实际、针对性较强的矫正方案,力争矫正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撤销缓刑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接受社区矫正后,受委托司法所发现该社区矫正对象有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集中报到,对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发现其上述违规苗头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其表面上承认错误,答应改正,但阳奉阴违,收效甚微。鉴于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叮嘱其叔叔,平时对其加强管教,并委托村居负责人加强对其日常活动和现实表现的监督,有情况随时向司法所反映。2022年10月22日,受委托司法所从临淄公安分局敬仲派出所处得知,朱某于2022年9月22日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朱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5日,受委托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例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朱某手机定位失败,给其打电话发现其手机停机。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朱某叔叔取得联系,让他通知朱某尽快缴费开机,其叔叔连续三次对朱某进行了告知和催促,截止2022年11月29日朱某手机仍处于停机状态。鉴于朱某拒不缴费开机,恶意逃避监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委托司法所报请临淄区司法局于2022年11月29日给予朱某训诫一次。
(二)决定收监执行情况
鉴于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矫正态度极不端正,法纪意识极为淡薄,已不符合继续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和《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委托司法所向临淄区司法局反馈情况后,临淄区司法局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建议书、详细情况说明、朱某治安处罚、违反监管规定等证据材料一并组卷,于2023年1月16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对朱某撤销缓刑,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28日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对朱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朱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原判刑罚。临淄区司法局在收到收监裁定文书后,制作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临淄区人民法院和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同时依法为朱某终止社区矫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临淄区司法局把该案刑事裁定书制作成教育课件,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体学习时,对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告诫社区矫正对象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法律意识淡薄,自由主义极为严重,且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受到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决不是真正的自由。缓刑不等于免除牢狱之灾,更不可以随心所欲。社区矫正对象必须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中遵守,时刻意识到在缓刑期间进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和强制性,增强对法纪的敬畏意识,增强自律意识。只有在遵守《社区矫正法》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规定,不踩红线,不越底线,认真接受矫正,方能顺利度过缓刑期。反之,如果拿法律法规当儿戏,反复挑战纪律制度权威,胆敢以身试法,必将自食其果,失去社区矫正给予的相对自由,最终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