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警示案例——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984/2023-538472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司法局

警示案例——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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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96年10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张店区某汽车4S店推销员,住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2022年4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2022年4月19日,王某到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报到,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依法终止社区矫正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2年7月,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通过公安机关对王某的活动轨迹进行核查时,发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监管机构请销假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多次私自离开淄博市至成都、济南等地,且不按要求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故意逃避监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由司法所提请,临淄区司法局于2022年7月14日给予王某书面警告一次。2022年8月,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每日抽查中发现其仍无视监管机构请销假的管理规定,存在人机分离、私自外出至西安、济南等地的行为。经司法所提请,临淄区司法局于2022年8月5日对其做出了第二次警告的处罚。2022年8月27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王某手机定位失败,拨打定位电话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微信联系王某,王某称其未超出规定活动范围,但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微信视频、实时位置共享、司法所报到等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王某口述情况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可能出现了不假外出、人机分离等违规情况,故立即报告临淄区司法局,决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证情况

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实地查访、联络家属等方式组织查找。工作人员到王某描述的所处位置查找多时,仍未找到王某。拨打电话时,发现王某找其他人冒充自己接听定位电话,企图扰乱视听,逃避监管。在工作人员告知其作伪证的后果后,他人随即将通话挂断。在查找无果,并做好记录后,临淄区司法局借助区公安分局信息化手段,对王某活动轨迹进行核查,最终证实了王某不假外出的事实。

(三)决定收监执行情况

王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假外出,且串通他人故意蒙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罪态度极不端正,行为极其恶劣。鉴于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假外出至济南、西安、成都等地,情节较重,经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决定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建议书、详细情况说明、王某违反监管规定等证据材料一并组卷,于2022年8月30日送达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9月15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收监裁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抄送淄博市临淄区公安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临淄区司法局在收到收监裁定文书后,制作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临淄区人民法院和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同时依法为王某终止社区矫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