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解除案例|身体不适无法到 上门解除简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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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984/2023-547030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司法局 |
一、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齐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沂源县鲁村镇某村,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齐某某于2023年6月1日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但因伤情严重,病情恶化,正在沂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鲁村中队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大队汇报,说明齐某某因病住院治疗情况,商议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事宜,并征得院方和齐某某本人同意,决定在医院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结合齐某某身体实际情况,并按照《社区矫正法》四十四条规定,鲁村中队工作人员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居住地村委会主任、齐某某的配偶,来到齐某某住院的病房,公开进行解矫宣告。
宣告事项包括:1.宣告社区矫正期间齐某某的表现情况以及鉴定意见;2.宣告社区矫正对象齐某某社区矫正刑期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齐某某对鲁村中队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对自己的教育和帮助表示感谢,并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遵纪守法,回报社会。
为齐某某进行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后,齐某某的配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鲁村中队代理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并与鲁村中队、齐某某居住地村委会签订帮教协议书,将齐某某纳入安置帮教管理。
三、案例注解
本案中,由于齐某某情况特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研判后征得多方同意,最终决定“上门宣告”并由其配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既保证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又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