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淄司〔2017〕4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984/2017-765104
成文日期
2017-05-23
发文日期
2017-05-2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失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升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省、市律师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水平,打造律师事务所团队化、专业化服务格局,推动全市律师业转型升级,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意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自律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及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主任及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内部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管理作用充分发挥。主任承担律师事务所“第一责任人”的能力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制度建设。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得到全面落实,各项制度运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探索律师事务所内团队分工协作及分配、奖励机制。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律师服务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控制程序更加完善,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律师队伍整体社会形象明显提升。
三、主要内容
以《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政策为依据,着重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主体资格。主任及合伙人资料真实,应该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符合法律要求,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公场所整洁有序,为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章程及合伙协议内容完备合法,形式规范并得到有效落实;按照规定对变更事项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机制。党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党支部活动保障机制,设立党员活动室,律所为党支部提供活动经费保障。
(三)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合法、规范、完备。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会费;岗位责任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律师事务所所务信息公开;合伙人会议制度落实,依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机制,依法与聘用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金;教育培训、执业保险、社会保障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落实;实习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培训内容、实习时间和效果落实;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采取不正当方式拓展和办理业务;落实主任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承担“第一责任人”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和业务办理制度。建立并落实统一收案收费、结算和风险告知、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收费标准公开;业务委托合同内容合法,形式完备、规范、公平;建立并落实服务公开承诺、业务工作规程、代理重大(敏感)事项请示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案件办理质量控制反馈评价、执业行为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制度完备,管理规范。
(五)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社会公益、法律援助机制。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主动地做好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项法律援助事项。
(六)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投诉案件查处机制。建立健全投诉案件受理、调查、处理长效机制;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及时、准确作出处理;杜绝因处理群众投诉不及时不细致出现当事人到省厅、司法部和省、全国律师协会上访的案件。
(七)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诚信建设机制。建立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档案,定期更新受到表彰、惩戒,继续教育、年度考核、从事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等信息;建立、完善不良信息披露制度,凡有投诉被查证属实的,一律在所内进行通报。
(八)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机制。律师事务所办公环境整洁,律师文化氛围浓厚;积极参加市局、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与主流新闻媒体密切合作,有自己的刊物或宣传图册;积极参加各级律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是深入推进律师事务所建设、实现律师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事关我市律师工作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市局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推动全市律师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为保证工作取得实效,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司法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班子,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周密组织,加强督导。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并对重点推进所进行具体指导。对基础较好的律师事务所要指导其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推动实现转型升级;对基础较差、管理较松散的律师事务所,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帮助其找问题、查原因、定措施,确保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有一个大的提高。
(四)评查总结,不断提高。各律师事务所要对照《淄博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自查自评;经主管司法局初审初评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市司法局确定考核分值。各主管司法局要从加强教育、优化管理、完善监督、分类指导、强化律所自律管理等各方面,帮助律所总结经验、优化管理,不断提升所属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每年,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评查活动,对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成绩优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表彰;对评分80分以下的律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确保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不断提高。
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本意见自2017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
附件:淄博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淄博市司法局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淄博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单项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考核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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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共8分) |
1、律师事务所主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伙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隐名、虚假、不合格的合伙人;主任、合伙人变更按规定报审、备案;合伙人权利、义务得到有效落实。 |
1 |
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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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符合法律要求,出资人及其出资方式与比例合法、规范、明确,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问题;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2 |
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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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内容完备、合法、具体、明确,形式规范并得到有效落实。 |
2 |
章程、协议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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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名称、负责人、住所、合伙人等事项变更,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和备案。 |
1 |
未及时变更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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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公条件优越,场所整洁有序,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为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桌椅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
2 |
无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的不得分;律师、工作人员无独立办公桌椅的每名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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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共10分) |
6、党的组织机构健全。有3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单独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建立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向主管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党组织申请指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时接转党员关系,按规定及时缴纳党费。 |
3 |
应设立党支部未设立、转入党员律师不及时报告,及无党员律所未申请指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不得分。接纳党员律师执业或党员律师转走未及时接转党员关系的每人次扣1分;未及时缴纳党费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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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党支部组织得力,工作活跃,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学习交流会、上党课等活动。党组织坚强有力,不断创新党建工作方法。 |
2 |
年内召开党员会议、党小组会少于4次的,每少一次扣0.5分;年内未安排上党课的,扣1分;未及时换届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不得分。未设立党支部的所在党建指导员指导下进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核心价值观、诚信执业教育并留存记录的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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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党员律师实行亮牌执业,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等适合律师执业特点的党的活动。 |
1 |
党员律师未亮牌、公示的扣1分;党支部未建立活动园地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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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对律师党员的监督管理,落实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措施,党员律师党性观念强,无违犯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
2 |
通过文件、会议加强党员律师党性和组织纪律性教育的加1分;征求群众对党建工作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的加1分。党员律师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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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律所大力支持党建工作,为党支部和党员开展党的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和必要的条件;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征求党组织、党员意见。 |
2 |
年内未研究党建工作的扣1分;制定、出台重大决策前未征求党组织、党员意见,每次扣1分。不支持党建工作,未按章程、合伙人协议按时提供党建经费的不得分。无党员所积极引导律师向党组织靠拢的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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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共30分) |
11、律所内部监督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合伙人和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能够得到有效监督。合伙人依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会议制度健全、议事程序和规则完备。定期、规范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记录完整,决议文件规范。所务信息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召开全体律师会议。个人发起所决策能够征求聘用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意见。 |
2 |
每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或全体会议)得0.5分;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会议无记录或记录简单、不能体现研究事项的,不得分。 个人发起所决策不征求聘用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此项不得分。 律所年内未定期召开全体律师会议不得分,召开会议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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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落实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承担“第一责任人”制度,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采取不正当方式拓展和办理业务,不断规范律师事务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
3 |
未落实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承担“第一责任人”制度的不得分;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不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律师有不正当竞争、不诚信执业行为,律所未及时制定和给予处分处罚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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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学习。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开展各类学习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 |
2 |
未建立和执行政治学习制度的酌情扣分;政治学习少于4次、未按要求开展学习教育及主题实践活动的每少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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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和案件研讨制度。每次学习有专人主持、记录,参学人员建立学习笔记。积极参加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积极组织、监督律师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律师参加职称评定、学历进修和外出考察、学习。 |
3 |
无学习记录,此项不得分。记录事项不全,或组织学习研讨次数少、学习笔记记录潦草、简单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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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会计科目和账簿,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规定。财务资料和印信由专人负责保管。财务状况定期向全体合伙人或专职律师公开。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依法纳税,按规定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
3 |
存在考核内容任何一项情形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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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岗位的职权、责任、任职条件、工作程序规定明确,并得到认真执行。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管理人员分工)和管理职责划分合理、明晰。及时为律师办理转所手续,及时收回转所、注销的律师执业证书。 |
3 |
无人事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度不规范、不细致、不明确酌情扣分;岗位设置不明确酌情扣分;未及时办理律师转所手续和收回执业证的每人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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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由合伙人律师或资深律师担任,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反映有关律师执业权利的正当诉求,并协助市律师协会做好本所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
2 |
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得1分;积极工作、作用发挥明显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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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律所与聘用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公平,形式规范,并有效履行。为聘用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
2 |
未与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及时签定聘用、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障的,每人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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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配备专门档案柜。各类档案归档及时、完整、规范。业务档案严格按规定期限、密级进行保管。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
3 |
无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分;无专门的档案室或配备专门档案柜扣1分;业务档案未严格按规定期限、密级进行保管扣1分;无安全、消防设施扣1分;档案归档不及时每件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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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认真执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完整,及时、准确、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各项报表、数据。 |
2 |
执行统计制度不认真,统计资料不完整、酌情扣分;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送报表、数据不及时不准确,每件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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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按规定提留事业发展、教育培训基金和执业风险基金,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
2 |
按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的得满分;少提取一项扣0.5分,均未提取者不得分;仅提取不能合理使用的扣1分。注:提取基金已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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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立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对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指导到位,评价客观。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实习指导计划、工作记录内容完整。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不允许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
3 |
无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不得分;对实习人员培训、管理、扶持工作有欠缺的酌情扣分;所指导实习人员在期满鉴定考核中不合格,一人次扣1分;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每人次扣1分。所内无新执业律师、实习人员的也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否则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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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收费(共20分) |
23、建立并落实统一收案制度。律师事务所设专人统一保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函、印章等。接受委托人委托,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审核、统一签订委托合同,出具各种手续。 |
3 |
无统一收案制度不得分;不统一审核、签定合同每次扣1分;违反规定向律师发放空白手续每次扣1分;无专人统一保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函、印章等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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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立风险告知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向委托人告知该项法律事务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收取的费用及有关规定。 |
2 |
未建立制度的及告知无记录的不得分;告知不具体不明确,告知书当事人签字不规范的,扣1分;年内发生因未及时进行风险告知导致的当事人投诉、诉讼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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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统一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发现利益冲突情形时,及时告知委托人另行委托,或者辞去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
2 |
未建立制度,及在合同签订之后才审查的此项不得分;制度执行不认真、不规范的扣1分;年内发生因利益冲突审查不严导致违规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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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律师事务所同当事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内容合法、公平,形式完备、规范。及时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
2 |
合同缺少要项的,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当事人未签字或律所未盖章的不得分;不及时向当事人开具发票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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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建立统一收费、结算制度。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委托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和结算服务费用,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存在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费、结算或者不出具合法票据的情况。 |
2 |
未建立制度的及不出具合法收费票据的不得分;收费、结算不规范的酌情扣分;每发生一起给律师出具空白手续事件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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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所的重要接待、与外单位的重大协作及代理涉及邪教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
2 |
未按规定事先报审的扣1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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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立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服务质量控制、反馈、评价制度。对律所主要业务类别分别建立工作质量标准,并征求客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评比,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性监督和指导,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及时纠正律师的不规范执业行为。 |
2 |
未建立服务质量控制、反馈、评价制度的不得分;未建立各类业务工质量标准的扣0.5分;未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的扣1分;对律师执业活动监督、指导不力的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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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召集合伙人和有关律师集体讨论。 |
2 |
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有集体讨论记录且记录规范的每件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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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健全和完善本所律师办理各类业务的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执业律师能够熟练掌握。 |
3 |
对主要法律服务类别建立工作规程的得1分,建立质量标准的得1分,制定业务操作流程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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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援助︵共10分 ︶ |
32、所内法律援助制度完备,代理案件登记、审批手续齐全,案卷整理、归档及时。 |
2 |
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扣0.5分;案件登记不细致、审批程序不规范扣0.5分;不及时立卷归档的,每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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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当事人高度负责,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因不尽职责被当事人投诉。 |
2 |
根据完成情况评定此项分数,有有效投诉的,每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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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所内律师全部完成年度法律援助指标任务,无因不尽职责被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批评。 |
2 |
未完成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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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志愿服务团队、信访值班和志愿法律服务活动。 |
2 |
年内无律师参加志愿服务团队、信访值班和志愿法律服务活动的不得分;参加低于本所律师数的20%,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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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热心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
2 |
自主开展各项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捐资助学、访贫问苦等社会公益活动,每开展一次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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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案件查处(共6分) |
37、建立健全投诉案件调处长效机制,向社会公布单位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专人负责处理投诉案件。 |
2 |
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得2分;未公布投诉电话和确定专人负责的扣1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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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及时查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督办的信访案件,并按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和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 |
2 |
无律师投诉案件得2分;认真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求,对投诉案件认真调查,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得1分;消极应对甚至因不当言行激化矛盾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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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当事人关于律师服务的疑问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将本所意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
2 |
对当事人意见能够热情接待、及时调查、耐心解答和回复的,得2分;消极应对和因不当言行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投诉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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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执业(共10分) |
40、建立服务公示制度。以张贴形式公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执业律师基本状况、收费标准等应接受当事人监督的事项信息。 |
2 |
未按规定公示的,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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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将律师基本信息、案件受理流程、收案收费程序、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通过一定形式,向群众公示。 |
2 |
未公示的不得分,公示项目不全,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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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诚信建设列入律所教育培训体系,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总结。 |
2 |
未列入教育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年内未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的不得分;开展教育流于形式、浮在面上的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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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建立内部奖惩制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聘和开除的条件,对于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解聘或受到其他处分的律师,及时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工作业绩突出的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
2 |
合同中无相关内容,或发生开除、解聘律师的情况,未向主管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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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包括律师基本信息历年年度考核情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情况,政治学习、业务进修情况,所受表彰奖励、批评查处情况等。 |
2 |
未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此项不得分;未及时更新信息资料的,每人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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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共6分) |
45、律师事务所文化氛围浓厚,所内组织一次以上文体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 |
2 |
未组织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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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文体活动。 |
2 |
不积极参加的酌情扣分;未参加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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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与主流媒体合作密切,业务宣传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有本所自己的刊物或宣传图册;名片制作规范,不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问题。 |
2 |
律师名片制作不规范扣1分;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问题,每次扣0.5分;所内无宣传手册、图片展示栏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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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项 目 |
1、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成效显著。 |
3 |
年内律师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加1分;成立固定服务团队的加2分;服务团队运作机制合理、科学,对律师行业有借鉴作用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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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学历教育、高端培训取得显著成绩。 |
4 |
硕士每人加0.5分,博士每人加1分,英语八级(其他语种参照)以上每人加1分。律师当年赴省外参加高端培训的每人次加0.5分,赴国外参加高端培训的每人次加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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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内律师积极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学术氛围浓厚。 |
3 |
入选市级每篇加0.5分,省级每篇加1分,地区律师论坛每篇加2分,国家级每篇加3分,出版专著每本3分,此项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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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重律所宣传和业务推广,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
3 |
利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手段宣传律所和律师工作的加1分,建立律所网站并及时更新的加2分,年内编发所刊的加1分;与有关部门、大型企业联合开展研讨会、论坛、大型培训的加1分;此项最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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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成绩突出,受到表彰奖励。 |
3 |
最近三年内,律所受到全国、省(部)、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2、1分,律师个人受到表彰的折半计分。此项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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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公环境优越,办公条件好。 |
4 |
律师事务所人均办公用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上加1分,20平方米以上加2分;自购办公用房的加2分;自购办公用房500平米以上的加3份,自购办公用房1000平米以上加4分。此项最多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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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目 |
1、存在有效投诉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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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属实,确为本所律师责任的扣2分;被当事人投诉到省厅或省律师协会,经调查属实的扣6分,并取消当年内评先树优资格;被当事人投诉到司法部或全国律协,经调查属实的扣10分,并取消三年内评先树优资格。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取证的,每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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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所及律师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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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内律师有炒作案件、串连签名等不当执业行为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市级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每人次扣5分;受到省级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分、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律所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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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完成信访值班、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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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内律师无正当理由拒办法律援助任务,或事先未请假不予履行值班接访任务,律所未安排其他律师接办并消除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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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总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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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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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工作结合评分标准,在“单项分值”范围内给分;2、加分事项每项合计不超过“单项分值”中的范围,减分事项无每项最高减分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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