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淄社区矫正办〔2007〕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984/2013-727277
成文日期
2007-08-10
发文日期
2013-11-11
文号:淄社区矫正办〔2007〕1号 |
各区县、高新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试行)》、《淄博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度(试行)》、《淄博市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试行)》、《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守则(试行)》、《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等制度,该制度已经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日
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试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第一条 市、区县、乡镇(街道)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政法委、综治委(办)、法院(庭)、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条 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例会,例会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遇有重大问题,应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 领导小组例会经组长同意后召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会议议题,拟定所要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在会议过程中要严格考勤,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决定事项整理存档,并负责各项决定的督促落实。
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区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找出工作中存在问题,拟定解决方案,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检查督促各单位任务、措施落实。
第八条 必要时,联席会议可与领导小组会议合并召开
三、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有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四、学习培训制度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涉及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的社会学、心理学以及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行为规范方面的内容;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工作方式、经验做法。
第十四条 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分级实施,可采用集中学习、外出观摩、以会代训、自学等形式。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社会志愿者接受培训的时间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五、信息宣传制度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信息宣传工作要严格按照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进行,遵循真实性和时效性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信息宣传以正面宣传为主,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第十八条 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式。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或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确保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统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统计资料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审签报告。注重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八、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规定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和矫正工作档案。矫正对象档案应一人一档,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保管。有条件的司法所可对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矫正对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矫正对象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假释证明书、执行通知书;
(二)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
(三)矫正对象阶段考核材料;
(四)矫正对象奖惩情况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五)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六)矫正对象参加矫正活动的材料;
(七)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八)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九)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第三十条 矫正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重要资料。
九、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成员、高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等人员中聘用。
第三十二条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第三十三条 社会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
(二)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三)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四)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淄博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度(试行)
一、报到制度
第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如实汇报个人及家庭情况,并交出或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手册》,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社区服刑人员自登记之日起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二、协管制度
第四条 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报到后15日内,了解其家庭、单位情况,确定矫正对象的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第五条 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具有监管能力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任;没有配偶、直系亲属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有能力并愿意协助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近亲属担任。
第六条 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应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和活动情况,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应当服从监督管理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
三、汇报制度
第七条 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写出书面汇报一并上交。司法所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矫正对象汇报情况。
第八条 矫正对象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出行的,可以书面形式由其亲属或者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到司法所代为汇报。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矫正对象的汇报材料存入矫正档案,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四、走访制度
第十条 社区矫正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矫正对象走访一次,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矫正措施。
第十一条 矫正对象应积极配合矫正责任人的走访,如实汇报相关情况。
五、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 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集体学习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教育,遵守纪律,做好记录,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六、公益劳动制度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社区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七、外出和迁居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矫正对象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后应立即销假。
第十七条 矫正对象需迁移户口或变更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司法所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原住所地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迁居后7日内,向迁入地的区县司法局移交其档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会客制度
第十九条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批准。
九、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将矫正对象遵守制度、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核与奖惩等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矫正对象公示。
第二十一条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违反刑罚执行规定的,可以向社区矫正组织或检察机关申诉。
淄博市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试行)
一、一般规范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认罪悔错,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三条 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定期到司法所汇报个人情况,确因身体状况不能亲自汇报的,可委托亲属或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到司法所代为汇报。
第五条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第六条 参加学习教育期间,不准无故旷课、迟到、早退,不准违反课堂纪律、损害教学设施。
第七条 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不得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对社会上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要自觉抵制。
二、特殊规范
第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矫正期间未经区县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被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矫正期间未经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组织、发动和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第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3、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守则(试行)
一、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执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尊重矫正对象的人格,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公道、正派。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2、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3、隐瞒案情,包庇和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4、私放矫正对象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矫正对象脱管失控;
5、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侮辱矫正对象人格;
6、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7、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8、利用矫正对象及其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或牟取私利;
9、索要、收受、侵占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财物;
10、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审批
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同时,上述机关责令罪犯写出参与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宣告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二、送达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四日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居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区县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三日内将法律文书分别送达矫正对象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三、登记
自接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起七日内,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详细汇报个人及家庭情况。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淄博市社区矫正对象手册》,告知矫正对象应当注意的事项。
四、建档
司法所、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各自建档并指导专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档案。社区矫正组织应对矫正对象一人一档,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库。
五、制定矫正个案
司法所根据收到的法律文书填写《矫正个案文书》,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制定出矫正意见,确定矫正责任人。
六、签定协管协议书
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后15日内,司法所通过走访、家访等形式,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单位情况,与矫正对象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等达成协议,确定矫正对象的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七、实施矫正
司法所通过以下措施或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限定活动范围;走访、监督考察;组织志愿者开展帮教活动;组织参加学习和社区公益劳动;考核奖惩;协调解决矫正对象生活和就业难题。矫正期间,司法所定期或不定期与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谈话记录》;根据实际表现,分析其思想变化,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情况分析记录》;司法所应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动向,遇有矫正对象外出、会客、迁居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会客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八、考核奖惩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参加学习、公益劳动等综合表现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考核。对矫正对象违纪违规情况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违纪、违规记录表》。
九、解除矫正
矫正对象因刑满要解除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会同辖区派出所填写《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一式五份,报区县司法局、公安分局审核盖章,区县司法局、公安分局各留存一份,司法所、派出所各存档一份,由司法所交被解除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一份。
矫正对象收监(所)执行、重新犯罪被处理和死亡的,社区矫正自然解除。
十、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从审批到解除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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