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破产援助金 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16011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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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涛等各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督促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破产援助金  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的建议》(编号:第16011号)的建议收悉。我局认为,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破产援助基金和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是符合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的,但依《企业破产法》规定,此项工作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我局作为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履行好对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具体答复如下:

一、第16011号人大建议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企业停产减产面持续扩大“执破衔接”机制的出现,产生了很多无产可破案件。为解决承办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淄博市级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援助资金一直未能落实到位。建议由政法委牵头,督促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破产援助基金,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

二、我局认为该建议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确有必要。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清偿。但对于无产可破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就得不到保障。

为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补偿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提出各级法院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同地方政府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根据审判任务变化情况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建立破产援助基金。2019年国务院、山东省政府先后发文,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筹措经费帮助支付有关费用。我局认为,您们在《建议》中提到的,市法院正在制定《淄博市级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具体举措;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破产援助基金,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是必要的。

三、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工作,依法应归集人民法院负责,作为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我局将认真做好对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以罚款。因此,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破产援助基金和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依法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破产援助基金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人民法院归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

2020年6月,为落实《山东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部分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从事破产业务的人员发起成立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为我市破产管理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会员培训和人才建设;开展业务交流和理论研究;协调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我局为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接受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度开展工作,履行好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职责;监督协会换届和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今后,我局将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规范化水平、职能作用发挥、服务广大会员等方面加强监督指导,推动我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再上台阶。

感谢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博市司法局     

                             2022729   

《关于督促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破产援助金 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的建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