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984/2021-517473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司法局 |
《淄博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办法》起草的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面广量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越来越重视,2016年,市两办下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淄办发【2016】40号)明确强调:要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措施,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精准扶贫实施项目。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16]40号)、《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号)、《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行[2014]3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援助补贴的类型
法律援助补贴根据不同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以及其他服务形式的补贴等类型。
(二)法律援助补贴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构成。
1、直接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翻译费等因素确定的费用。差旅费中所包含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同级财政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市内交通费以办案实际天数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等直接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淄博中心城区基准直接费用600元,淄川、临淄、周村、桓台在基准直接费用基础上加300元,博山、高青在基准直接费用基础上加500元,沂源在基准直接费用基础上加800元。一是根据律师承办案件的基本工作流程及实际产生的差旅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情况;二是结合《淄博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和要求。
2、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号)按工作日的规定,参考省司法厅前期调研律师承办一件不同类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服务所需工作日。日工资2020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768元,工作日按261天计算,日均工资290.30元,考虑到补贴标准非每年修订,综合审定为300元。
四、《办法》的实施
经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司法局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并下发区县。
淄博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