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民政局,高新区群众工作部、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地方事业局:

现将《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司法局联系人:史英志,电话:6218021。

市民政局联系人:薛刚,电话:3887715

 

附件: 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不断激发基层开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动力,充分发挥示范村(社区)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城乡基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夯实法治淄博建设基础,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指导标准》(司发通〔2017〕97号)和《山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鲁司〔2017〕128号)和《关于开展全国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范围内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动态管理就是对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和创建质效进行跟踪检查、复核验收、推荐晋级和监督管理;鼓励和推动未命名的村(社区)积极参与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创建实效。

第四条  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价。

第五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实施。

第六条  各区(县)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示范村(社区)在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和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示范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自查、复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为:

(一)自查,各示范村(社区)应在司法所指导下,按照全国、省级创建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本区(县)司法局审核。

(二)复核。各区(县)司法局及时掌握示范村(社区)的自查情况,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核、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复核,每年将复核结果报市司法局。

(三)抽查复核。市司法局应在区县复核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名单等方式进行复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复核结果,同时提出复核意见并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示范村(社区)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示范村(社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健全完善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档升级,在推进法治淄博建设,维护基层和谐稳定方面切实起到引领、示范、带头作用。

(一)依法制定或修订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积极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等活动。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四民主三公开”各项制度有效落实,村(居)民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群众合法利益表达,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通畅,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受理率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明显。

(三)积极有效开展“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每个村(社区)至少培养1名“法治带头人”、1名“法律明白人”,设专人负责村(社区)法治建设工作。定期对村(社区)干部进行法治教育培训,多形式、讲实效、有针对性地对村(居)民、流动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法治氛围浓厚。建有一个有规模的法治文化阵地并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法治宣传栏及时更新。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知晓率和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

(五)坚持法德并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弘扬公序良俗。设立“四德”榜,定期开展“好媳妇”“好婆婆”和“美在家庭”标兵户评比,每家每户有一条家风家训。

第九条  示范村(社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要求按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

(一)村(居)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在“四民主三公开”制度执行过程中被举报、投诉,经查确有重大问题的;

(三)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

(五)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被“一票否决”的;

(六)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引发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在监管期内发生再犯罪情况的;

(八)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作出动态管理处理,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已命名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在复核过程中被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报告市级主管部门核查,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意见,提请省级主管部门核查。

(二)应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由区县主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后,逐级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提出撤销称号的建议。

第十一条  已获得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因城市建设、区划调整被撤并的,自宣告合并或撤销之日起1个月内,其奖牌由所在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保存,并逐级上报命名机关备案,原被命名的村(社区)不得再对外使用称号名称。

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有整改建议或指定办理的,下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自整改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全国示范村(社区);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自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其奖牌由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报原命名机关。

第十四条  在民主法治创建过程中,对于创建成绩显著、创建经验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且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认可度高的村(社区),各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破格申报上一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第十五条  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的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和主管部门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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