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984/2021-515718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1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司法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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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加强全市范围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不基层开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动力,充分发挥示范村(社区)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城乡基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夯实法治淄博建设基础,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指导标准》(司发通〔2017〕97号)《山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鲁司〔2017〕128号)的有关规定,学习江浙等工作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于5月初起草了《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征求了意见。5月中旬,根据市民政局和各区县意见对《动态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完善后,再次发给区县,要求每个区县选取1个已命名示范村(社区)和1个待创建村(社区)依据《动态管理办法》进行自查,再次检查《动态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并提出修改意见。截至5月26日,各区县均提报了试运行村(社区)的自查报告,并反馈没有修改意见。

此项工作在南方先进省市早已开展多年,但在我省还是首创。前期,就此项工作向省厅普法处作了汇报,主持工作的李传华副处长高度肯定了我市这一创新做法,鼓励我们淄博先行先试。

二、主要内容

《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共18条。

第一条为起草依据。

第二、三条为适用范围。

第四条为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六条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

第七条为动态管理方式。

第八条明确了示范村(社区)的责任。

第九条明确了存在问题的村(社区)按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到十二条为处理程序。

第十三、十四条为结果运用办法。

第十五条是对各级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规定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印发方式

《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