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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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984/2021-515718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司法局 |
《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不断激发基层开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动力,充分发挥示范村(社区)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城乡基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夯实法治淄博建设基础,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指导标准》(司发通〔2017〕97号)和《山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鲁司〔2017〕128号)的有关规定,学习江浙等工作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于5月初起草了《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征求了意见。5月中旬,根据市民政局和各区县意见对《动态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完善后,再次发给区县,要求每个区县选取1个已命名示范村(社区)和1个待创建村(社区)依据《动态管理办法》进行自查,再次检查《动态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并提出修改意见。截至5月26日,各区县均提报了试运行村(社区)的自查报告,并反馈没有修改意见。
此项工作在南方先进省市早已开展多年,但在我省还是首创。前期,就此项工作向省厅普法处作了汇报,主持工作的李传华副处长高度肯定了我市这一创新做法,鼓励我们淄博先行先试。
二、主要内容
《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共18条。
第一条为起草依据。
第二、三条为适用范围。
第四条为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六条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
第七条为动态管理方式。
第八条明确了示范村(社区)的责任。
第九条明确了存在问题的村(社区)按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到十二条为处理程序。
第十三、十四条为结果运用办法。
第十五条是对各级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规定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印发方式
《淄博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