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淄政复办〔2024〕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984/2024-5435075
成文日期
2024-03-20
发文日期
2024-03-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
淄政复办〔2024〕2号
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群众工作部、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社会治理事业部、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司法工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复办〔202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管辖权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不再受理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省级以上功能区代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上述行政复议案件调整至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区县人民政府管辖。
1、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人民政府、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人民政府、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人民政府、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管辖。
2、以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上述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调整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请有关区县司法局务必做好此次调整承接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规范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告知内容,确保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合法、准确。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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